盛景微:盛景微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12-19 16:46:2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
于 2025 年 12 月 19 日召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经公
司聘请,委派经办律师出席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和《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会议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的议案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
过,并于 2025 年 12 月 4 日在指定披露媒体上刊登《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司发布的《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等事项。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19 日 14:30 如期在:江苏省无锡市新吴
区景贤路 6 号中国物联网国际创新园 H7 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张永刚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系统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网络
投票起止时间:自 2025 年 12 月 19 日至 2025 年 12 月 19 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经验证,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人数 4 人,代表股数 46,477,049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46.1692%。
(二)出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除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该等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公司提供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24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350,306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 0.3480%。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四)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
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共 12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50,30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80%。
三、本次股东会未有股东提出新提案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股东会的职权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议案相一致,本次股东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或提出新的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选举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6,715,34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08%;反对 94,20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11%;弃权 17,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1%。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情况:同意 238,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0262%;反对 94,20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8924%;弃权 17,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814%。
2.《关于选举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6,715,24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05%;反对 94,20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11%;弃权 17,9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4%。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情况:同意 238,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9976%;反对 94,20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8924%;弃权 17,9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100%。
3.《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6,715,34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08%;反对 94,10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09%;弃权 17,9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3%。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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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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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国权 范 渊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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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雪奕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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