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法律意见书(申报稿)(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时间:2025-12-02 20:08:48
关于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的
法律 意见书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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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91)8806 5558 传真:(0591)8806 8008 网址:http://www.zenithlawyer.com
目 录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6
二、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12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13
四、发行人的独立性...... 16
五、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18
六、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20
七、发行人的业务...... 22
八、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28
九、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39
十、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43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44
十二、发行人的章程...... 44
十三、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44
十四、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45
十五、发行人的税务...... 47
十六、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49
十七、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50
十八、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54
十九、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58
二十、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58
二十一、结论意见...... 61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闽理非诉字[2025]第 230-A 号
致: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上市公司或盈趣科技)与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证券法律业务委托协议书》,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指派魏吓虹、陈晓华、刘昭怡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担任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制定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2025 年修正)》(中国证监会令第 227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证监发〔2001〕37 号)、《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证上〔2025〕393 号,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5 年修订)》(深证上〔2025〕340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特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以前已经发
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同意将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开披露,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本次发行申请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审核要求引用法律意见书或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4.本所律师仅就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验资、资产评估、信用评级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和中国境外的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或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在法律意见书或律师工作报告中如有涉及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或中国境外法律事项等内容的,均为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或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或律师工作报告中引用上述文件的数据、结论或相关内容时,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或相关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5.为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之目的,本所律师已得到发行人作出的如下保证: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信息和作出的声明、承诺、确认及说明等均为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所有文件资料的副本、复印件或扫描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等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6.对于本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政府有关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本次发行的相关方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出具的声明或承诺发表法律意见。
7.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第二部分正文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用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简称 指 特定含义
发行人、公司、上 指 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市公司、盈趣科技
《公司章程》、 指 现行有效的《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发行人章程
控股股东、万利达 指 深圳万利达电子工业有限公司,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工业
控股股东的股东、 指 万利达集团有限公司,英文名称为 Malata Holdings Limited,
Malata Holdings 万利达工业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指 吴凯庭
建瓯趣惠 指 建瓯趣惠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
份的股东
赢得未来投资 指 厦门赢得未来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人的股东
香港盈趣 指 盈趣科技(香港)有限公司、Intretech (HK) Co.,Limited,
系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厦门攸信 指 厦门攸信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漳州盈塑 指 盈塑科技(漳州)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苏州盈塑 指 苏州盈塑智能制造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
厦门盈点 指 厦门盈点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上海亨井 指 上海亨井联接件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漳州众环 指 漳州众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盈趣汽电 指 厦门盈趣汽车电子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上海艾铭思 指 上海艾铭思汽车控制系统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控股孙公司
马来盈趣 指 盈趣科技(马来西亚)有限公司,Intretech(Malaysia) Sdn.
Bhd.,系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匈牙利盈趣 指 盈趣科技(匈牙利)有限公司,Intretech Hungary Kft.,系
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国务院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招商证券、保荐机 指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构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 指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本所 指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2025 年修正)》(中国证
监会令第 227 号)
《实施细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
(2025 年修订)》(深证上〔2025〕268 号)
《摊薄即期回报的 指 《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
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
元、人民币元 指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本次发行、本次发 指 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行上市 股)股票
募集说明书、《募 指 《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说
集说明书》 明书》
最近三年及一期、 指 2022 年度、2023 年度、2024 年度及 2025 年度 1-9 月
报告期
募投项目 指 发行人拟使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进行投资的项目
《 报 告 期 审 计 报 容诚会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出 具 的 容 诚 审 字
告》 指 [2023]361Z0352 号《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4]361Z0294 号
《审计报告》及容诚审字[2025]361Z0221 号《审计报告》
﹝注:在本法律意见书中,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的情况,系因在计算时“四舍五入”所致。﹞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程序
1.2025 年 8 月 20 日,发行人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的议案》《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2.2025 年 9 月 8 日,发行人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