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鼎互联: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10-29 19:44:03
		
		
              通鼎互联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通鼎互联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监管工作,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通鼎互联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审计评价活动。
  第三条 内部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与健全,有效地控制成本,改善经营管理,规避经营风险,提高经济效益,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利益,增加公司价值,促进公司发展。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作为审计活动的执行部门。审计部负责具体执行公司年度审计计划,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组织实施内部审计活动。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
  第六条 审计部配备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审计人员不少于三人。内部审计人员应该具备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调查研究、综合分析、沟通表达能力。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统一领导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
  第八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人由公司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聘任。审计部负责人不得无故撤换。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该接受继续教育和专项审计业务培训,不断增强专
业知识,提高业务能力。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开展正常的内部审计具有独立性,不受公司其他部门或者个人的干涉。任何部门和个人必须配合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必须恪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依法审计,坚持原则,重视证据,客观公正,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三章 内部审计的内容和职责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审计、内控审计、责任审计、专项审计等。
  财务审计,主要对公司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等相关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计,包括资产审计、费用成本审计、预算审计、投资效益审计、经济效益审计等;
  内控审计,主要是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的审计,内部控制的审查和评价的重点为公司(含子公司)采购和销售环节、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重要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
  责任审计,主要是对被审计单位负责人任期的履行职责情况、经济活动情况进行的内部审计监督,包括但不限于财务责任、管理责任、绩效责任和法纪责任;离任(离职)审计原则上应于相关经济责任人离任、离职前进行审计;
  专项审计,对与公司经济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向公司有关部门或个人进行的专项审计调查,并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或公司负责人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包括工程项目审计、合同审计和其它专项审计等。
  第十三条 公司审计部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对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价;
  (二)对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公司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
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根据公司相关制度和董事会要求对公司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五)为评价公司及所属单位经营活动的效率与效果,开展专项审计;
  (六)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权限
  第十四条 公司审计部在审计期间,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在审计区间内所有有关经营管理的账务、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会计账簿、凭证、报表;
  (二)业务合同、协议、契约;
  (三)开户银行的银行对账单;
  (四)各项资产证明,投资的股权证明;
  (五)要求提供各项债权债务的确认函;
  (六)与客户往来的重要文件;
  (七)重要投资经营决策过程记录;
  (八)重要会议记录;
  (九)其他相关资料。内部审计认为必要时,可根据审计实际情况就审计区间向前追溯和向后推迟,被审计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十五条 公司审计部还具有以下权限:
  (一)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被审计单位或个人进行调查;
  (二)盘点被审计单位全部实物资产及有价证券等;
  (三)要求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个人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意见,对有关审计事项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四)制止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国家规定或严重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动,审计机构经权力机构批准,有权对重大紧急事项立即采取封存账簿、资产等临时性措施或申请其他部门采取保全措施后报告股份公司有关管理人员;
  (五)建议公司对违反财经法纪和严重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追究责任;
  (六)对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提出改进的建议;
  (七)责令被审计单位和个人限期调整账务;追缴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违法违规所得和被侵占的公司财产。
  第十六条 审计人员有权参加被审计部门的有关会议,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
可以查询、召开调查会、索取证明材料。被审计部门和有关人员,必须积极配合、协助内部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设置任何障碍,以确保内部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七条 审计人员有权参与制订、修订公司有关内部控制的规章制度,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改进意见。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实施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十九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限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四)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五)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六)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在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
括各内部机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