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东宝:通化东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公告时间:2025-10-17 16:05:11
		
		
          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证券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及公司能够施加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五条  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的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3、公司订立重大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可能对公司债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
  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规定的有关人员,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
  (六)接收过上市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
  (七)前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部信息流转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见附件一),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联系电话,与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地点;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一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按照规定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工作,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相关信息,并及时向公司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根据内幕信息的实际扩散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不得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和重大错误。
  公司如发生第十二条所列事项的,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至少包括下列人员: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七)前述(一)至(六)项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
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等。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见附件二)报送证券交易所。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通过
证券交易所“公司业务管理系统”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
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需在内幕信息发生的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并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公司证券部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三)公司内幕信息根据有关法规制度或者工作原因需向外部单位传递时,公司相关部门或机构需向对方说明保密义务和责任,并负责外部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内容的填写并报送公司证券部备案。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第十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
  第二十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在涉及内幕信息时,应严格按本制度办理,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幕信息保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二条  根据有关法规制度或工作原因公司内幕信息需要向外部单位传递时,公司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