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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有色: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6-01-12 18:07:49

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6 年 1 月 12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
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明确公司内部(含全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范围和保密责任,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
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或本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
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总体要求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定,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发行证券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
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
人透露或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上级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及时、公平地披露信
息,以及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
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九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
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
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十一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的语言,简洁明了、逻辑清晰、语言浅白、
易于理解,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二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公司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
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
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
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确定为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按照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
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九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
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有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
响的风险因素。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三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发布的除定期
报告以外的公告。
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应当立即以临时报告方式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以及本制度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
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涉及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三)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四)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五)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六)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挂牌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
(十七)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有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八)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九)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一)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二十二)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三)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四)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五)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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