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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恒信息: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修订2025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12-18 17:51:08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
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修订 2025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修订 2025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安恒信息”)的委托,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监管指南》”)及《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就安恒信息修订本次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以下简称“本次修订”)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已得到安恒信息如下保证:安恒信息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文件,所有文件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所有文件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所律师做出法律判断的事实和文件均已披露,并无任何隐瞒、
误导、疏漏之处。
(三)本所仅就公司本次修订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次修订所涉及的标的股权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修订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安恒信息本次修订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修订的批准与授权
2025 年 12 月 12 日,公司 2025年第四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025 年 12 月 12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杭
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及《关于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同日,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出具了核查意见,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2025 年 12 月 18 日,公司 2025年第五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及第三届董
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根据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修订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修订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修订的背景及修订前后的内容
为更好地实施股权激励,更为紧密地将激励对象的个人利益与股东利益、公司利益相结合,结合当前实际情况,经慎重考虑,公司对本激励计划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进行调整:
修订前:
归属期 业绩考核目标
下列考核目标达成其一即可:
1、以公司 2025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 2026 年营
第一个归属期 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5.00%;
2、以公司 2025 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 2026 年净利
润增长率不低于 20.00%。
下列考核目标达成其一即可:
首次授予的限 1、以公司 2025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 2027 年营
制性股票以及 第二个归属期 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0.25%;
在公司 2026 年 2、以公司 2025 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 2027 年净利
三季度报告披 润增长率不低于 44.00%。
露前授予的预 下列考核目标达成其一即可:
留部分限制性 1、以公司 2025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 2028 年营
股票 第三个归属期 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5.76%;
2、以公司 2025 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 2028 年净利
润增长率不低于 72.80%。
下列考核目标达成其一即可:
1、以公司 2025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 2029 年营
第四个归属期 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21.55%;
2、以公司 2025 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 2029 年净利
润增长率不低于 107.36%。

下列考核目标达成其一即可:
1、以公司 2025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 2027 年营
第一个归属期 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0.25%;
2、以公司 2025 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 2027 年净利
润增长率不低于 44.00%。
在公司 2026 年 下列考核目标达成其一即可:
三季度报告披 1、以公司 2025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 2028 年营
露后授予的预 第二个归属期 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5.76%;
留部分限制性 2、以公司 2025 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 2028 年净利
股票 润增长率不低于 72.80%。
下列考核目标达成其一即可:
1、以公司 2025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 2029 年营
第三个归属期 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21.55%;
2、以公司 2025 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 2029 年净利
润增长率不低于 107.36%。
注:1、“以公司 2025 年净利润为基数”的前提是公司 2025 年净利润为正数;若公司
2025 年净利润不为正数,则本激励计划公司 2026 年、2027 年、2028 年、2029 年四个考核
年度的业绩考核目标中“净利润”的业绩指标视作未达成,需要达成当期“营业收入”的业绩指标才能视作达成当期业绩考核目标。
2、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他员工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3、上述业绩考核不构成公司对营业收入及净利润指标的实质预测与承诺,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修订后:
归属期 业绩考核目标
下列考核目标达成其一即可:
1、以公司 2025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 2026 年营
第一个归属期 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5.00%;
2、以公司 2025 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 2026 年净利
润增长率不低于 20.00%或者公司 2026 年净利润不低
首次授予的限制 于 3,000.00 万元。
性股票以及在公 下列考核目标达成其一即可:
司 2026 年三季 1、以公司 2025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 2027 年营
度报告披露前授 第二个归属期 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0.25%;
予的预留部分限 2、以公司 2025 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 2027 年净利
制性股票 润增长率不低于 44.00%或者公司 2027 年净利润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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