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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新精科: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12-16 17:14:00

江阴华新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阴华新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独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应当符合本制度规定。公司及保荐人或者独立
财务顾问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并及时公告。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相关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募集资金使用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三)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八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到账后,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 1 年的;
(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涉及改变募投项目的,适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相关审议程序。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公司募投项目重新论证的具体情况。
第九条 募投项目预计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公司拟延期实施的,应当及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情况、是
否存在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推进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间及分期投资计划、保障延期后按期完成的措施等情况。
第十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后及时披露: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五)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
公司存在前款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则的有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的,应当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
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人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
第十二条 公司以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户实施,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
(三)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就募集资金归还情况及时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公司应当至迟于同一批次的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的具体使用计划,并按计划投入使用。使用超募资金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充分披露使用超募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等相关信息。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及新项目的,还应当充分披露相关项目的建设方案、投资周期、回报率等信息。
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公司将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第一款规定的现金管理产品到期募集资金按期收回并公告后,公司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
公司开立或者注销投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应当及时公告。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现金管理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投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现金管理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可能会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时,及时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五条 公司募投项目的立项、实施与募集资金的拨付审批程序:
(一)公司募投项目应按公司董事会承诺的进度计划进行组织实施,实施各环节按公司制度的有关审批程序审批后,按进度计划进行组织实施。
(二)募投项目的组织实施采用项目经理负责制。项目经理受公司的委派,参与募投项目的组织机构成立、项目实施规划制定、选择项目实施的供应和建设单位等;并主持项目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项目经理参与制定的组织机构、制定项目实施规划、选择材料供应单位和建设单位应经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核批准。
(三)募投项目实施前,应由项目经理主持组织编制项目实施进度计划,并根据项目进度计划制定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和年度资金使用计划,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和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经公司财务部门审核,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后实施。
(四)募投项目在后续的实施中,项目部应按月向公司财务部门提交项目进度情况报告和下阶段用款计划报告;财务部门对报告进行审查。如果项目计划有调整,应按规定履行重新审批手续,在重新审批通过前,财务部门不得拨款。
(五)募投项目采用严格预算管理,并以产品线的研发、采购与销售计划为基础,以已审核确认后的使用情况进行资金划拨与管理。公司募投项目所涉及
产品线的研发投入、采购资金等以及项目差旅费、人力资源费、研发物料等费用的资金支付授权具体流程为:使用部门填写汇款通知单,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并由采购部门统一上报财务部门审核,由总经理审批同意后由财务部门执行付款。财务部门按月编制募投资金使用汇总表;财务部门将以上审批通过的金额从募集资金专户中提取支付。
(六)设备采购等固定资产购建按合同约定,根据公司固定资产购置审批流程,由使用部门填写汇款通知单,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并由采购部门统一上报财务部门审核,由总经理审批同意后,财务部门直接由募集专户执行付款。
(七)募投项目应逐项单独核算,真实反映各项目实际使用资金情况。在募投项目实施的不同阶段均应形成可复查的存档文件,以便于审计机构核查确认投资额。
(八)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检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对募投项目是否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进行检查;项目部负责对募投项目按计划实施、实施进度和质量进行检查,对项目实施进度和项目计划进行对比,找出产生差异的原因。由项目部提出募投项目年度进展报告,报公司总经理。
(九)募投项目完工后,项目部负责人应及时组织编制总结报告,对项目完成与实施计划进行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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