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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迪苏:蓝星安迪苏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公告时间:2025-12-15 18:44:35
重要提示:若中文版本与英文版本有任何差异或者不一致,请以中文版本为准。
蓝星安迪苏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2025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蓝星安迪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
和运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蓝星安迪苏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蓝星安迪苏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
得操控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占用或挪用公司募集资金,
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
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
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
整改进展情况。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
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
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用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将募集资金存放
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
理和使用,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存
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
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
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应当符合本制度规定。公司及保荐人或者独
立财务顾问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
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
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
际效果。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
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相关协议签订
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该三方监管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 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 公司一次或十二(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
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
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
财务顾问;
(五)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
户资料;
(六)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
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
监管方式;
(七)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八) 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以
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
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两(2)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八条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内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
(2)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两(2)个
交易日内公告。
第九条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设立应由公司董事会作出决定,公司财务部负责执
行,并在董事会秘书处备案。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进行项目投资时,资金投出必须严格按照《公司章
程》、本制度及其它公司制度履行资金使用的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 公司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
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二)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
公告;
(三)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
对该募集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
该项目,并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公司募投项目重新
论证的具体情况:
1. 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2. 募集资金到账后,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1)年;
3.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投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
计划金额 50%;
4. 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
公司存在上述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
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涉及改变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适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相关审议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
行为:
(一) 募集资金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
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 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 将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
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 违反本制度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户
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现
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其投资产品
的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前述现金管理产品到期募集资金按期收回并公
告后,公司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现金管理产
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 流动性好;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四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后两(2)个交易
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
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 现金管理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
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 现金管理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
可能会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
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五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户实施,
并符合如下要求:
(一) 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
行;
(二) 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
(三) 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四) 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并就募集资金归还情况及时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超募资金
的使用计划。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
依法注销。公司应当至迟于同一批次的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
金的具体使用计划,并按计划投入使用。使用超募资金应当由董事会依
法作出决议,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
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充分披露使用超募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等相
关信息。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及新项目的,还应当充分披露
相关项目的建设方案、投资周期、回报率等信息。
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的,应当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公司将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保荐人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应当 投
资于主营业务,并比照适用本制度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科
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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