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查股网 > 最新消息
股票行情消息查询:

财通证券:对外担保及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公告时间:2025-12-12 17:51:00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及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和提供财务资助行为,有效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自
有资产或信誉为任何其他单位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控股子
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形除外:
1.经批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从事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

2.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3.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守下列基本规定:
(一) 遵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符合《公司章
程》有关担保的规定;
(二) 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审慎安全的原则,拒绝强
令为他人提供担保,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三) 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
供担保。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四) 对外担保必须要求被担保人或第三方提供反担保等必
要的防范措施,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被担保人是公司全资子公司的情形除外;
(五) 任何对外担保,应当取得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批准。
第五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担保和提
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对外担保和提供财务资助产生的风险。
第六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如实披露对外担保及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等相关信息。

第二章 担保和财务资助对象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 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 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公司;
(四) 董事会认为需担保的其他主体。
公司提供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担保方式应尽量采用一般保证担保,必须落实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抵押、质押或公司认可的被担保人之外的第三人提供的保证等反担保措施,且反担保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反担保的资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公司应当拒绝担保。
公司董事会建立定期核查制度,每年度对公司全部担保行为进行核查,核实公司是否存在违规担保行为并及时披露核查结果。
第八条 公司不得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公
司不得为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担保。
第九条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的,原则上应当要求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否已要求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当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时,应当直接提交股东会审议,且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公司不得以证券经纪客户或者证券资产管理客户的资产向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三章 对外担保和提供财务资助申请的受理与调查
第十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或提供财务资助前,应首先掌握申
请人的资信状况,对该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公司应调查申请人的经营和信誉情况,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风险进行评估。
申请人需在签署担保或财务资助合同30日前向公司有关部门提交申请书,说明其债务状况、对应的业务或项目、风险评估与防范,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 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
人、关联关系、其他关系);

(二) 主要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
(三) 反担保方案和基本资料;
(四) 担保或财务资助方式、期限、金额等;
(五) 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还款资金来源及计划、还款
能力分析;
(六) 在主要开户银行有无不良贷款记录;
(七) 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八) 公司认为需要的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一条 申请人还需同时具备以下资信条件,公司方可
为其提供担保或财务资助:
(一)近三年连续盈利;
(二) 产权关系明确;
(三) 如公司曾为其提供担保,没有发生被债权人要求承担
担保责任的情形;
(四) 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五) 提供公司认可的反担保,且该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
有实际承担能力;
(六) 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第十二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
申请人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进行调查,确定资料是否真实,核查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计划财务部。公司计划财务部应当及时对申请人的资信情况进行形式审查。

第十三条 公司合规部核查担保及提供财务资助资料与主
合同的真实性与有效性、未决及潜在的诉讼,防止申请人采取欺诈手段骗取公司担保或财务资助,降低潜在的风险。
第四章 担保及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查与决策
第十四条 对外担保及提供财务资助事项需经公司党委会
研究讨论后,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经营管理层应当向董事会提交申请人资信状况的调查报告,包括申请人提供的资料以及公司的核查结果。
董事会应当结合公司上述调查报告对申请人的财务状况、发展前景、经营状况及资信状况进一步审查,对该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董事会认为需要提供其他补充资料时,公司经营管理层应当及时补充。
第十五条 董事会根据有关资料,认真审查申请人的情况。
对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或财务资助。
(一) 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 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
(三) 产权不明,转制尚未完成或成立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四) 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或其他资料;
(五) 公司前次为其担保或财务资助,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
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六) 近三年有亏损或本年度预计亏损的;

(八) 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或偿还借款的有效财产的;
(九) 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或财务资助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扣除客户保证金后)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对于达到披露标准的担保,如果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 15
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者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
相关规定执行,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十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或提供财务资助应履行如下程序
或规定:
(一)须经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和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
(二)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对担保或财务资助事项做出决议,与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第十九条 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三)最近 12 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
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被资助对象或者其他第三方是否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等。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第五章 担保及财务资助合同
第二十条 对外担保或提供财务资助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
准后,必须订立书面合同。
第二十一条 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约定事项明确。
合同中下列条款应当明确:
(一) 被担保或财务资助的主债权的种类、金额;
(二) 债权人履行的期限;
(三) 担保或财务资助的方式;
(四) 担保或财务资助的期间;
(五) 担保或财务资助的范围;

(六) 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七) 各方认为需要约定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财通证券601108相关个股

天天查股:股票行情消息 实时DDX在线 资金流向 千股千评 业绩报告 十大股东 最新消息 超赢数据 大小非解禁 停牌复牌 股票分红查询 股票评级报告
广告客服:315126368   843010021
天天查股网免费查股,本站内容与数据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沪ICP备15043930号-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