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投产融: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12-11 19:35:38
证券代码:000958 证券简称:电投产融 公告编号:2025-083
国家电投集团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国资委《中央企业公司章程指引》等监管规定,结合公司治理实际情况,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优化决策监督机制,经国家电投集团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公司法》第 121 条明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
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进一步细化了审计委员会的设置要求、职权范围及运作规则。公司目前已设立“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该委员会作为董事会下设专门机构,已具备承接原监事会监督职能的基础条件,本次修订旨在通过章程明确其法定职权,实现治理结构合规衔接。本次修订严格遵循证监
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要求,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符合上市公司监管规范,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将原有的二百一十条删减至一百九十六条,十三章删减至十二章,核心是由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承接原监事会法定职权;同时对照有关监管制度进行合规性审查,确保修订后的章程条款符合监管要求。
除以上修订内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不变,《章程》其他条款序号及援引条款序号将由于新增条款而相应调整。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尚须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批准,为保证后续工作的顺利开展,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公司相关人员办理章程备案等事项。
二、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
2.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3.公司《章程》(2025年12月修订稿)
附件:《章程》修订对照表
特此公告。
国家电投集团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12月12日
附件
《章程》修订对照表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修订说明
第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 根据《上市
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本公司董事长执行 公司指引
公司事务,由董事长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 2025》第八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人。 条明确法定
1.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 代表人的任
去法定代表人。 选范围,完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 善法定代表
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人的产生、
变更方法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删除“监事”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
2.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
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总经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删除“监事”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 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
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
3.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
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一条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 删除“监事”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 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
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 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
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
4. 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 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
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 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的除外。
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修订说明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证券。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院提起诉讼。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删除第(五)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中的“监事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会会议决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议”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
使相应的表决权; 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议或者质询; 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
5.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财务会计报告;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告;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配;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规定的其他权利。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第四十二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以 原监事会相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外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关职责由审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计与风险管
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 理委员会承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 独或合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