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莆股份: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2月)
公告时间:2025-12-09 17:17:34
厦门光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厦门光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重大事件信息内部报告管理,明确公司重大事件内部报告的方法和流程,确保公司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重大事件的相关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厦门光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重大信息”是指为内部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三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所属子公司、下属分公司或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所属机构”)的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所属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五条 公司可以在其他媒体上刊登披露信息,但时间不得早于《公司章程》指定的报纸和网站。公司可以在公开披露的网站上披露经常性的相关信息。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六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下属分支机构或所属子公司出
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公司或所属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并拟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公司或各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的《股票上市规则》第 7.1.1 条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或各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交易事项,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并按照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审议,并及时披露。
(四)公司或子公司发生《股票上市规则》第 7.2.1 条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在连续12 个月内交易金额累计达到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3.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4.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在连续 12个月内交易金额累计达到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及时报告。公司为持股5%以下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述规定执行。
(五)诉讼和仲裁事项:
1.公司或子公司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属于《股票上市规则》8.7.3 条规定的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公司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上述标准的,适用上述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2.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报告内容包括担不限于:
(1)诉讼和仲裁事项的提请和受理;
(2)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
(3)判决、裁决的执行情况等。
(六)公司或子公司发生《股票上市规则》8.7.4 条规定的重大变更事项,应当及时报告。
(七)公司或子公司发生以下其它重大事项,应当及时报告:
1.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出现《股票上市规则》6.2.2 条规定的情形时,应及时报告:
2.报告后发生差异较大情况的,也应及时报告;
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5.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份、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6.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7. 新专利获得授权;
8. 被行业监管部门检查及结果;
9. 订立与生产经营相关的 1000 万元以上,且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的重要合同;
10. 重大工程阶段性进展;
11. 接受媒体、机构等特定对象采访、调研等;
12. 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及签署的相关合同;
1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公司或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决定解散或被有权机关依法强制解散;
6.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8.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9.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0.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的;
12.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本条第(三)款中关于交易标准的规定。
(九)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事项:
1.公司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或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波动的,董事会秘书必须在当日向董事会报告;
2.董事会秘书应在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的当日核查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原因;公司应于当日向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递送关于其是否发生或拟发生资产重组、股权转让或者其他重大事项的书面问询函,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应于当日给予回函;
3.公共传媒传递的消息(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搜集传播的证据;公司应向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递送关于其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重大事项的书面问询函,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应于第一时间给予回函。
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就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并持续报告变更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况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受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差错或虚假记载被责令改正,或经董事会决定改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时,及时报告。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要求,办理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事宜。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在增持、减持公司股票时,应在股份变动当日收盘后报告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所属机构在重大事项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其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所属子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部门或下属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或各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各子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重大事项涉及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项涉及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报告事项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二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立即以面谈或电话方式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在 24 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至公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对获悉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秘书应组织编制公告文稿,按规定程序审核并作披露。如重大信息需经董事会审批,董事会秘书应根据事项内容向相应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汇报(如需要),在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后,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对没有达到信息披露标准的重大信息,公司董事会秘书可根据事项内容向相应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汇报,亦可直接报告董事长,由董事长批转至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负责持续跟踪与督导,并随时将进展情况向董事长报告。待达到信息披露标准时,专门委员会应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按照规定程序予以披露。
第十四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