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齐锂业: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12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12-08 18:39:49
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了保护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股东的权益,规范公司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机制,保障公司所有股东公平、合法的行使股东权利及履行股东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效力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股东会的组织与行为,规范公司股东权利与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 股东
第三条 股份托管
公司发行的境内上市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公司发行的境外上市股份可以按照上市地法律和证券登记存管的惯例,主要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属下的受托代管公司存管,亦可由股东以个人名义持有。公司将根据与证券登记公司签订的股份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公司及受托代管公司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
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股东资料的查询工作由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负责。
第四条 股份登记
公司股东应依法在证券登记公司及受托代管公司进行股份登记,除持有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的股东以外,其他股东均自登记之日起成为公司合法股东。
第五条 股权登记日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并依法在公司指定媒体上公告,股权登记日收市时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二个交易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三章 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公司普通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行使相应的表决权,并在股东会上发言;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
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普通提案权
(一)公司召开股东会,以下人士或机构有权提出提案:
1、董事会;
2、审计与风险委员会;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二)股东提案应符合以下条件:
1、内容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股东会职权范围;
2、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3、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三)提交程序
1、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2、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3、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四)董事会对提案的审核
董事会有权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依据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对股
东提案进行审核,若审核后认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有权拒绝提交股东会审议,但应该在股东会上公开说明提案内容以及不予提交审议的理由;审核后认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应该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会不得无故拒绝将股东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 董事提名权
(一)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股份总数1%以上的股东享有董事提名权,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但对于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二)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上市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或者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提案提出程序应遵守本规则第七条的有关规定。
(三)股东不得提名依法或依据《公司章程》规定不具有董事任职资格的人士为董事候选人,否则,董事会有权不予提交股东会审议。
(四)股东应当在提名董事候选人名单的同时,向董事会提交该候选人的简历。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是否存在不得提名为董事的情形,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及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2、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情况以及在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
3、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4、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5、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是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如是,召集人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前述情况的具体情形,推举该候选人的原因,是否对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治理等产生影响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6、是否存在失信行为。存在失信行为的,召集人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失信的具体情形,推举该候选人的原因,是否对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治理产生影响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九条 临时股东会提议召开权
独立董事(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或者董事会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享有在特别情况下的临时股东会召集权,其召集条件和程序依据本规则相关规定予以执行。
第十条 公司普通股股东义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可以向其他股东公开征集其合法享有的股东会召集权、提案权、提名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但不得采取有偿或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及《公司章 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通知义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转让、投资、质押、委托 管理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股份,而导致该股份的所有权或实质控制权发生转移或受到限制的, 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内,向公司作出书面通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 较大变化;
(三)法院裁决禁止转让其所持股份;
(四)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 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五)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六)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七)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传闻,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 产生较大影响;
(八)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九)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
前款规定的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发生同业竞争或者同业竞争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当说明对公司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解决措施等。
公司无法与实际控制人取得联系,或者知悉相关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本条第一款所述情形的,应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第十二条 控股股东义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