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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齐锂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12-08 18:39:36

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经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法律、法规、银行间交易商协会规定要求披露的及可能影响债务工具投资人决策或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证券交易所、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上或媒体上、以规定的披露方式、按照规定的程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是公司须持续履行的责任和义务;所称“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四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个别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或对此存在异议的,应当单独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第二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及职责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信息披露常设机构,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及下属分子公司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为本部门、分公司、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严格按照交易商协会关于《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及相关规定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第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当高级管理人员研究或决定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资料。
第九条 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财务负责人及财务部共同负责拟订、修订信息披露制度,负责安排监管机构、中介机构等相关单位的访谈,回答咨询,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报告,办理对外披露的相关工作;
(二)公司各职能部门及下属企业应积极配合,协助做好信息的起草编制、传递、审核和披露,保证相关信息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标准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发行公告、募集说明书、信用评级报告和跟踪评级安排、法律意见书、付息兑付公告、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十一条 公司应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当期发行文件。发行文件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受托管理协议(如有);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四)法律意见书;
(五)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六)交易商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不晚于债务融资工具交易流通首日披露发行结果。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当期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价格、期限等信息。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至少于债务融资工具利息支付日或本金兑付日前5个工作日披露付息或兑付安排情况的公告。
第十四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应按以下要求持续披露定期报告
信息:
(一)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后4个月内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含报告期内公司主要情况、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附注以及其他必要信息;
(二)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后2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三)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披露季度财务报表,第一季度财务报表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四)定期报告的财务报表部分应当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应当披露母公司财务报表。
公司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时间,比照定向注册发行关于财务信息披露的要求披露定期报告。第一季度信息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信息披露时间;上述信息的披露时间应当与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同时公开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债务融资工具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名称变更;
(二)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陷入停顿、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
(三)公司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务融资工具受托管理人、信用评级机构;
(四)公司1/3以上董事、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发生变动;
(五)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履行职责;
(六)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或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提供重大资产抵押、质押,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八)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出售、转让、报废、无偿划转以及重大投资行为、重大资产重组;
(九)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或者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十)公司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十一)公司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增进安排发生变更;
(十三)公司转移债务融资工具清偿义务;
(十四)公司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或者新增借款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十五)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或公司进行债务重组;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做出的债券业务相关的处分,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七)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八)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九)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
(二十)公司拟分配股利,或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情形;
(二十一)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二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二十三)公司订立其他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
(二十四)发行文件中约定或公司承诺的其他应当披露事项;
(二十五)其他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事项。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第十六条 本制度第十五条列举的重大事项是交易商协会认定的公司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可能影响企业偿债能力的其他重大事项,企业及相关当事人均应依据本规则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及时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在下列事项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履行重大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且应当与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或其它场合同时公开披露,并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公司董事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知悉或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关于重大事项的决定或通知时。
第十八条 在前款规定的事项发生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在上述进展或者变化出现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一经发布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进行变更或更正的,应披露变更公告和变更或更正后的信息披露文件。已披露的原文件应在信息披露渠道予以保留,相关机构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更改或替换。
第二十一条 公司更正已披露财务信息差错,除披露变更公告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涉及未经审计的财务信息的,应当同时披露更正公告及更正后的财务信息;
(二)更正经审计财务报告的,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审计或对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并在更正公告披露之日后30个工作日内披露专项鉴证报告及更正后的财务信息;如更正事项对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具有广泛性影响,或者该事项导致公司相关年度盈亏性质发生改变,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信息进行全面审计,并在更正公告披露之日后30个工作日内披露审计报告及经审计的财务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履
行必要变更程序,并至少于募集资金使用前5个工作日披露拟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
第三章 信息披露程序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的程序是指未公开信息的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的流程。
第二十四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董事会秘书根据相关规定,协调董事会办公室、财务部等业务部门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定期报告的有关规则、业务指引和公司财务报告及时编制公司定期报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在指定网站进行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已属上市企业,可豁免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定期披露财务信息,但须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定期报告的披露,同时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披露信息网页链接或用文字注明其披露途径。
第二十六条 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本制度及公司有关规定向董事会报告,并及时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重大事项的披露工作。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收到上述信息后及时进行分析和判断,对需予以及时披露的重大事项,指导董事会办公室提前做好信息披露文稿编制和披露有关工作。
董事会办公室对确认应当进行临时信息披露的事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临时报告的有关规则、业务指引的要求编制临时公告,经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审核同意后,及时在指定网站进行披露。
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披露,财务负责人及财务部负责在交易商协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变更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应当在披露最近一期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披露变更后制度的主要内容;公司无法按时披露上述定期报告的,应当于本制度第十四条规定的披露截止时间前披露变更后制度的主要内容。公司变更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应当在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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