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明珠:东方明珠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12-05 18:13:35
证券代码:600637 证券简称:东方明珠 公告编号:临 2025-038
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2024 年 7 月 1 日
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的有关规定,结合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拟对《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修订后的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 第三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
临时股东大会。 股东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有 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有下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 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 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
时;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额三分之一时; 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请求时; 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 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 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
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 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
说明原因并公告。 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执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业律师出席并对以下问题出具见证意 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见并公告: (一)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 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是否合法有效; 是否合法有效;
(三)提出新提案的股东的资格是否合 (三)
法有效; 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
(四)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有效;
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法律
(五)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法律 意见。
意见。
第七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列职权: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报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弥补亏损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案、决算方案; 出决议;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弥补亏损方案;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五条
(十)修改公司章程; 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作出决议;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二 30%的事项;
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00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产 30%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十四)审议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00 万 项;
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计划;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十四)审议单笔或单一会计年度内累
项; 计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于公司股东净利润 1%的对外捐赠或对
计划; 民办非企出资事项;
(十七)审议单笔或单一会计年度内累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计对外捐赠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审计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 1%的对外 的其他事项。
捐赠事项;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第八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会审议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 担保;
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 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 10%的担保; 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的担保。 供的担保;
(七)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担保。
第十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第十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 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 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一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
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 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 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
召集和主持。 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第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 《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