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中基: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12-05 16:39:49
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消息知情人登记及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为主
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组织具体工作的实施,证券管理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部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
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由董事长、董事会秘书统一负责对证券监管机构、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服务工作。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
和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产生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单位)、
控股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
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七条 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尚未披露的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等财务报告信息;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八)公司的董事、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九)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其持有股份或者控股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二)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五)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六)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七)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八)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九)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二十)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二十一)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二十二)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三)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二十四)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五)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六)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七)回购股份、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增资计划;
(二十八)公司发行证券,包括非公开发行、配股、增
发、可转换债券等;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
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六)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八)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九)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
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十)由于与上述(一)至(九)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传递、审核
第九条 公司(包括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公
司的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向知情人披露非公开信息,应基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公司章程》或者生效合同的规定。对投资者、媒体、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非公开信息的,公司应予以拒绝。
第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传递和审核程序为:
1、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得知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内,应严格控制内幕信息在最小范围内流转。
2、内幕信息需要在部门内部流转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征得部门负责人的同意。
3、内幕信息需要在部门之间流转时,应经内幕信息原持有职能部门(含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内幕信息流出职能部门分管负责人共同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
4、内幕知情人在传递内幕信息的过程中,应当将内幕信息传递下一环节的人员名单告知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并同时报证券部备案登记,如果下一环节内幕知情人未及时登记,相关责任由内幕知情人与下一环节知情人共同承担。
第十一条 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
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人)应第一时间将该信息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其应承担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及时到证券事务部领取并递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后该表由证券事务部负责归档,供公司自查或监管机构检查。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提供内幕信息须经相关职能部门
(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批准以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批准。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登记与备案
第十三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
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
人名单,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内容和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四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备。
第十五条 研究、发起重大事项的公司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接受委托从事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及时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公司涉及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的内幕信息,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按照附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中的要求,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新疆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公司在与中介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合同)时,若涉及公司内幕信息,需与中介机构签订保密协议,或在服务协议(合同)中增加相关保密条款,明确其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履行的保密责任,要求其提供知晓公司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名单。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联系电话、通讯地址与上市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地点;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七条 公司在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
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时,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外,还应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八条 公司发生下列重大事项之一的,应当在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同时,报备相关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包括但不限于:
(一)要约收购;
(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证券发行;
(四)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五)股份回购;
(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高比例送转股份;
(八)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九)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