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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东制药: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公告时间:2025-12-02 19:30:09

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管理,保证公司与关联人所发生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公允性及合理性,充分保障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确定关联交易应遵循实质高于形式原则。公司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财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五)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起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条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七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关联方与公司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关联关系应从关联方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性判断。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及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在线填报和更新关联人名单和关联关系信息。
第九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符合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三)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
(四)关联方如享有股东会表决权,应当回避表决;
(五)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六)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
第二章 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和管理
第十条 关联交易价格指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价格。
第十一条 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

(一)关联交易的定价主要遵循市场价格的原则;如果没有国家定价和市场价格,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确定。如无法以上述价格确定,则由双方协商确定价格。
(二)交易双方根据关联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并在相关的关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十二条 关联交易的定价方法:
(一) 市场价:以市场价为准确定资产、商品或劳务的价格及费率。
(二) 成本加成价:在交易的资产、商品或劳务的成本基础上加合理的利润确定交易价格及费率。
(三) 协议价:根据公平公正的原则协商确定价格及费率。
第十三条 关联交易价格的管理
(一)交易双方应依据关联交易协议中约定的价格和实际交易数量计算交易价款,按关联交易协议当中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时间支付。
(二)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关联交易的市场价格及成本变动情况进行跟踪,并将变动情况报董事会备案。
(三)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价格变动有疑义的,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关联交易价格变动的公允性出具意见。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交易,以及与关
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应当经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后及时披露(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 300 万元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低于0.5%的关联交易由董事长审查批准后及时披露(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但交易对方与董事长有关联关系情形的除外。
第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发生关联交易,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第十六条 对董事会提交股东会批准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独立董事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该关联交易对全体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发表意见,并出具关联交易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十七条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需通过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在关联交易公告中披露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以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的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购买或出售资产的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除应当披露并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九条 公司关联方与公司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应当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
(一)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
(三)公司董事会就关联交易表决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关联董事包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1. 交易对方;
2.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
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
3. 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4.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
围以本制度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为准);
5.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
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以本制度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为准);
6.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
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四)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1. 交易对方;
2. 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3. 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4. 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5.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
围以本制度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为准);
6.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
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情形);
7. 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
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的;
8. 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的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
者自然人。

第二十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会的决议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关联董事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关联董事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董事有权要求其回避;
(二)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董事的争议时,由董事会临时会议过半数通过决议决定该董事是否属关联董事,并决定其是否回避;
(三)关联董事不得参与审议和列席会议讨论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四)董事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董事所代表的表决权数后,由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
第二十二条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关联股东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董事会秘书、其他股东有权向股东会提出关联股东回避申请;
(二)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股东的争议时,由董事会临时会议半数通过决议决定该股东是否属于关联股东,并决定其是否回避,该决议为终局决定;
(三)股东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后,由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按《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
第二十三条 关联交易合同有效期内,因生产经营或不可抗力的变化导致必须终止或修改有关关联交易协议或合同时,有关当事人可终止协议或修改补充协议内容。补充、修订协议视具体情况即时生效或再经股东会审议确认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
他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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