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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合科技:《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11-28 20:39:53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21-23 层
电话:0755-82816698 传真:0755-82816898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广合科技”)的委托,担任广合科技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公司实施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提供法律服务。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广州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州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行权及本次解除限售”)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注销”)的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管理办法》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以及有关证言已经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书;对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陈述作出判断;
3、公司保证已提供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和隐瞒;
4、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如涉及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已核查或作出任何保证;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行权及本次解除限售、本次注销的授权与批准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批准和授权
1、2024 年 9 月 24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2、2024 年 9 月 24 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3、2024 年 9 月 27 日,公司通过内部 OA 系统公示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在内部予
以公示,公示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27 日至 2024 年 10 月 7 日。公示期限内,公司
员工可向公司监事会反馈意见。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拟激励对象
有关的异议。2024 年 10 月 9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4 年股票期权与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
4、2024 年 10 月 17 日,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存在利用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
5、2024 年 11 月 14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
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对本次调整及授予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6、2024 年 12 月 12 日,公司完成 2024 年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
登记工作,向 222 名激励对象授予 296.50 万股限制性股票。本次限制性股票上
市日期为 2024 年 12 月 13 日,授予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 422,300,000 股增加
至 425,265,000 股。
7、2024 年 12 月 12 日,公司完成 2024 年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首次授予登
记工作,向 222 名激励对象授予 296.50 万份股票期权。
8、2025 年 3 月 31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
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 30,000 股及注销股票期权 30,000 份。
9、2025 年 4 月 21 日,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
股票期权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2025 年 5 月 19 日,公司办理完成 30,000 份股
票期权注销事宜;2025 年 5 月 22 日,公司办理完成 30,000 股限制性股票的回
购注销登记手续。
10、2025 年 9 月 23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董事会决定将本次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含首次及预留授予)行权价格由 35.73 元/份调整为 35.25 元/份,限制性股票(含首次及预留授予)授予价格由 17.87 元/股调整为 17.39 元/股,并认为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确定本
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授予日为 2025 年 9 月 23 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78 名激励
对象授予预留的63.50万份股票期权,授予价格为35.25元/份,授予预留的63.5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17.39 元/股。同意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182,500 股及注销股票期权 182,500 份。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及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和确认。
11、2025 年 10 月 10 日,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2025 年 10 月 24 日,公司办理完成 182,500
份股票期权注销事宜;2025 年 10 月 30 日,公司办理完成 182,500 股限制性股
票的回购注销登记手续。
12、2025 年 11 月 5 日,公司完成 2024 年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
登记工作,向 78 名激励对象授予 63.50 万股限制性股票。本次限制性股票上市
日期为 2025 年 11 月 7 日,授予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 425,052,500 股增加至
425,687,500 股。2025 年 11 月 5 日,公司完成 2024 年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预留
授予登记工作,向 78 名激励对象授予 63.50 万份股票期权。
(二)本次行权及本次解除限售、本次注销的授权与批准
2025 年 11 月 28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非特别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非特别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非特别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非特别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180 名激励对象符合行权条件和解除限售条件,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为 915,752 份,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915,752 股。同意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 23,248 股及注销股票期权 23,248 份。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行权及本次解除限售、本次注销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注销事项尚需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本次行权及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及满足情况
(一) 本次行权的行权期及本次解除限售的解除限售期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为自首次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
止,行权比例为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总量的 40%。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非
特别授予部分)的首次授予登记完成日为 2024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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