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制药: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11-28 17:53:26
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年11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
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
第三条 董事长是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授权董事会秘书为
公司内部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
第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
交易所等机构及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
作部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批准,经董事会秘书审核签字,涉及财务类相关信息的需同时经总会计师签字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相关人员都应做好内幕
信息的保密工作,配合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第三章 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所规定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以及《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尚 未 公 开 是 指 公 司 尚 未 在 指 定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和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正式披露的事项。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
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公司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
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重大资产交易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十条 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情人应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
室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同时,信息提供单位应当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及时报送董事会办公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应指定专人为信息披露联络人,负责协调和组织
本部门、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宜,及时向公司报告重大信息,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和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登记备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正在策划并按规定或公司要求向公司告知重大事项时,应同时提供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和相关保密协议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等。
第十三条 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情况:
(一)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
(二)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
(三)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
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五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
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六条 涉及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的
内幕信息,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要求,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七条 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当董事会秘
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相关职责,登记备案材料保存至少十年以上。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
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应向公司以外包括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方、中
介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告知本制度,提醒和督促该部分内幕信息知情人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二十条 为公司提供中介服务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参与重大项目而
知悉内幕信息的知情人,自其接触内幕信息之日起至相关内幕信息披露前,作为内部信息知情人管理并签订保密协议。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根据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要求及客观需要对内幕信息知
情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
第五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人员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
泄露、报道、传送。
第二十三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
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设立密码及经常更换密码等相应措施,保证电
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公布之前,机要、档案工作人员不得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
软(磁)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资料外借。
第二十六条 打字员在打印有关内幕信息内容的文字材料时,应设立警示标识,无
关人员不得滞留现场。
第二十七条 文印员印制有关文件、资料时,要严格按照批示的数量印制,不得擅
自多印或少印。印制文件、资料过程中,损坏的资料由监印人当场销毁。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
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信息,并登记备查。
第二十九条 公司向外部信息使用人、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未公开信息,应当经
董事长同意。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报相关信息的,提供时
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不得多于业绩快报披露内容。
第三十一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
绝报送。
第三十二条 公司报告期内存在对外报送信息的,应将报送依据、报送对象、报送
信息的类别、报送时间、业绩快报披露情况、对外部信息使用人保密义务的书面提醒情况、登记备案情况等进行报备。
第三十三条 公司对于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相关部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应当书面告知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规定,督促其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河北
证监局等监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内幕信息的报备工作。
第六章 内幕信息人的交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