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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信电子: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公告时间:2025-11-28 07:55:49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国枫律证字[2025]AN157-6 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 Law Offices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6 号新闻大厦 7-8 层 邮编:100005
电话(Tel):010-66090088/88004488 传真(Fax):010-66090016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国枫律证字[2025]AN157-6 号
致: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订的《律师服务协议书》,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并据此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并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事宜出具了《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称“《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审核函〔2025〕020054号”《 关于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称“《问询函》”)及发行人的要求,本所律师在对发行人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查验的基础上,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本所律师已经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作进一步的说明。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相同用语的含义一致。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业务管理办法》《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问询函》问题 1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 279238.41 万元、347829.67 万元、
587509.64 万元和 349382.57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
36220.60 万元、-44904.77 万元、-6532.10 万元及 4750.62 万元,经营活动产
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 10063.05 万元、14277.77 万元、20259.51 万元和-5105.19 万元。报告期各期,发行人综合毛利率分别为 4.80%、2.39%、10.04%和 12.07%,其中印制电路板、背光模组、算力及相关业务毛利率均发生较大波动。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向前五大客户的销售金额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54.05%、58.32%、51.96%和 34.78%,部分客户和供应商存在重叠。
报告期内,发行人算力及相关业务的收入分别为 0 万元、3679 万元、
198787.37 万元和 148172.80 万元,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0.00%、1.08%、34.35%和 42.88%,收入及占比逐年大幅上升。根据申报材料,公司已投产的燧弘 AI 算力服务器智能制造基地(一期)年产能达 2 万台高性能 AI 服务器,支持基于英伟达、燧原等主流芯片的算力服务器的深度定制化生产与灵活改配。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分别为 103077.08 万元、
141690.89 万元、192124.97 万元和 235562.34 万元,呈逐年增长趋势,报告
期期末公司对客户 A1 和客户 A2(均为客户 K 子公司,以下简称客户 A)的应
收账款余额为 45628.34 万元,对客户 B 的应收账款余额为 30111.01 万元。公
司对客户 A 和客户 B 的主要销售内容均为算力设备、算力资源服务。

报告期内,公司印制电路板产能利用率为 57.52%-67.84%,背光模组产能
利用率为 48.68%-70.91%,算力服务器产能利用率为 7.19%-12.95%。公司产品销售模式分为两种,分别是直接将商品运送至客户指定地点,以及公司将商品运送至客户指定的 HUB 仓后客户领料后。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采购或销售金额波动较大,部分大额采购后与发行人无往来。
报告期期末,公司负债总额为 637811.82 万元,其中流动负债占比为
77.49%,公司合并报表资产负债率为 80.91%。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账面价值为 2400 万元,其他应收款账面价值为 7597.82 万元,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 199.95 万元。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结合下游市场需求变化和竞争情况、公司竞争优势、收入成本变动情况、主要客户收入及订单变动情况等,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业绩持续亏损、毛利率波动较大的具体原因及合理性,与经营性现金流量变化情况是否匹配,并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说明业绩波动是否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相符,业绩波动是否具有行业普遍性;结合在手订单情况及未来发展计划等,说明改善经营业绩的具体举措和成效情况,导致亏损的不利因素是否持续及应对措施。(2)结合分业务客户集中度情况、发行人与主要客户的合作进展情况,说明公司是否对客户存在重大依赖,合作关系是否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已采取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及其有效性;报告期内客户和供应商存在重叠的原因,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密切关系,交易的具体内容及定价公允性、款项结算情况等。(3)算力及相关业务的具体情况,包括业务模式、主要客户、收入确认方式、各细分业务收入情况等,算力服务器销售业务的采购和销售的具体情况,包括采购单价、数量、销售单价、毛利率、交易对手方、货物流转情况等,发行人在该业务中发挥的作用,相关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盈利水平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一致,相关客户稳定性及业务持续性方面是否存在重大风险。(4)结合算力及相关业务主要供应商的合作历史、主要境外供应商所在国家及地区的相关贸易政策影响及在供应链中的地位等方面说明发行人供应链是否稳定,是否对境内外供应商存在重大依赖,公司是否具备替代解决方案,相关风险提示是否充分。(5)结合报告期内主要应收账款客户资信情况、长期未回收原因及合理性、是否逾期、期后回款、历史坏账情况等说
明相关应收账款是否存在坏账风险及预计偿还计划,相关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公司应收账款账龄、周转率水平,以及坏账准备计提比例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保持一致。(6)报告期内公司各业务产能利用率较低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一致,并结合原有产能对应在手订单、下游需求等,说明原有产能是否存在闲置风险,相关资产是否存在减值风险。(7)两种销售模式的收入占比,寄售模式主要涉及客户,产品销售价格及毛利率与非寄售模式对比情况,收入确认的时点、依据和方法,寄售模式下异地仓库的具体管理模式,寄售产品的账龄情况,是否存在超过 1 年未领用情形,是否已充分计提跌价准备。(8)报告期内关联采购或销售具体情况,与部分关联方采购或销售金额大幅波动的原因,关联方经营规模、行业地位与采购或销售金额的匹配关系,经营范围与采购或销售内容是否匹配,是否具有商业合理性,交易价格与第三方交易价格是否存在明显差异,价格是否公允。(9)结合目前货币资金现状、经营活动现金流情况、本次募集资金补流和偿债的预计安排、已有债务的既定偿债安排、日常营运资金需求情况、未来资金缺口解决方案、发行人其他的融资渠道及能力等,说明缓解公司债务压力的应对措施,是否存在流动性风险,是否存在信用违约风险。(10)结合相关财务报表科目的具体情况,说明发行人最近一期末是否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是否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号》等相关规定;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发行人已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的具体情况,是否已从本次募集资金中扣除。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9)相关风险。
请保荐人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发行人律师核查(2)(8)(10)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结合分业务客户集中度情况、发行人与主要客户的合作进展情况,说明公司是否对客户存在重大依赖,合作关系是否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已采取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及其有效性;报告期内客户和供应商存在重叠的原因,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密切关系,交易的具体内容及定价公允性、款项结算情况等

(一)核查程序
根据《问询函》问题 1 第(2)项问题之核查要求,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
查程序:
1.取得发行人关于主要客户销售情况的说明,结合客户集中度、公司与主要客户的合作进展情况等分析公司是否对客户存在重大依赖,合作关系是否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
2.访谈发行人财务负责人,了解公司与主要客户合作情况,公司为优化客户结构、增强业务持续性与稳定性采取的措施,并分析其有效性;
3.取得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客户和供应商清单,了解客户和供应商重叠的原因及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并分析合理性;
4. 走访主要客户供应商并取得合作协议,核实交易真实性。
(二)核查结果
根据本所律师履行的上述核查程序,针对《问询函》问题 1 第(2)项问题
作出回复如下:
1. 分业务客户集中度情况
发行人业务涵盖印制电路板、背光模组、算力及相关业务三大业务板块,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报告期(2022 年度、2023 年度、2024 年度、2025 年1-9 月,以下同)内,发行人各业务板块客户集中度相对较高。其中,印制电路板前五大客户收入占该类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62.46%、63.61%、59.22%和62.83%;背光模组前五大客户收入占该类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81.77%、89.76%、81.86%和 88.66%;发行人自 2023 年开始从事算力及相关业务,2023
年度、2024 年度和 2025 年 1-9 月,算力及相关业务前五大客户收入占该类业务
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100.00%、85.55%和 46.90%。

2. 公司与主要客户的合作进展情况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前五大客户具体如下
序号 名称 主要销售内容
2025 年 1-9 月
1 深天马集团 印制电路板
2 TCL 科技集团 印制电路板
3 广州国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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