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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力索具: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11-24 20:15:04

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须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各关联方发生的关联
交易行为,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维护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
与关联交易》《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2025 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巨力索具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处理关联交易事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 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
(二) 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
开公允”的原则,并以书面协议方式予以确定;
(三) 对于必须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四) 依据客观标准判断的原则,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标准,
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定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应以成本加合
理利润的标准确定关联交易价格;
(五) 必要时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构发表意见和报告的原则;
(六) 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原则;
(七) 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公司审计委员会
至少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方交易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
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章 关联方与关联关系
第四条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及其
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 由第六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
含同为双发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
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
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第五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本条第(一)至(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
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
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方:
(一) 因与公司或其关联方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
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上述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的关联关系主要包括关联方与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
关系、管理关系和商业利益关系。

第九条 公司与关联方的关联关系的判断或者确认,应当根据关联方对公司进行控制
或者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程度以及其他有关事项来进行。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
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情况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及时将上述
关联方情况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或
者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关联人与公司存在的股权关系、
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关联关系应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
或者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三章 关联交易与价格
第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发生
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 销售产品、商品;
(四)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 对外投资(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七) 提供财务资助(委托贷款等);
(八) 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九)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十)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十一)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十二)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十三) 债权或债务重组;
(十四)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五) 签订许可协议;
(十六)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七) 存贷款业务
(十八)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十二条 由公司控制或持有 50%以上股份的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公司的行为。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以其交易标的乘以参股比例或协议分红比
例后的数额,适用于制度法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关联交易价格是指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商品、劳务、
资产等的交易价格。
关联交易的价格或者取费原则应根据市场条件公平合理的确定,任何一方不
得利用自己的优势或垄断地位强迫对方接受不合理的条件。
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国家政策和市场行情,主要遵循下述原则:
(一) 有国家定价(指政府物价部门定价或应执行国家规定的计价方式)
的,依国家定价;
(二) 若没有国家定价,则参照市场价格定价;
(三) 若没有市场价格,则适用成本加成法(指在交易的商品或劳务的成
本基础上加合理利润)定价;
(四) 若没有国家定价、市场价格,也不适合以成本加成法定价的,采用
协议定价方式。
关联交易双方根据交易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并在相关的关联交易
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关联交易价款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交易双方依据关联交易协议中约定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支付交易
价款;
(二) 公司财务部应对关联交易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按时结清交易价款;
(三) 以产品或原材料、设备为标的而发生的关联交易,采购(供应)、
销售部门应跟踪其市场价格及成本变动情况,及时记录,并向公司
其他有关部门通报。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
第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达成的交易金额低于人民币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事项,以及
与关联法人达成的交易金额低于人民币 300 万元且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 0.5%的关联交易事项,由公司经营管理层审议批准。
第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达成的交易金额达到人民币 30 万元以上,
以及与关联法人达成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上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达成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
供担保除外),由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的规定执行,有关
股东应当在股东会上回避表决。
经董事会判断应提交股东会批准的关联交易,董事会应作出报请股东会审议
的决议并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股东会依照股东会召开程序进行审议并作
出决议。独立董事应对提交股东会批准的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八条 关联交易涉及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
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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