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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测检测:信达关于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11-24 17:09:36

关于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 广东 深圳 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 邮编:518017
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0755)88265537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致: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测检测”)与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协议》,信达接受华测检测的委托,担任华测检测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2025修订)》(以下简称“《试点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信达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法律意见书引言
信达是在中国注册、具有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有资格就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和适用提供本法律意见书项下之法律意见。
信达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股票价值、公司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信达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信达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信达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单位或个人出具的证明/确认文件或口头及书面陈述。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过程中,信达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已向信达提供了信达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和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电子文档、书面陈述、口头陈述等;公司提供的所有文件副本、复印件、电子文档等均与原件、正本一致,文件中的盖章及签字全部真实;公司提供的文件以及有关的口头、书面陈述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而使用,非经信达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信达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节 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 公司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上市公司
公司系由深圳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深圳市华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批复》(证监许可[2009]1005号)核准,公开发行不超过2,1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
根据《深圳市华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公告书》,公司于2009年10月3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证券简称“华测检测”,证券代码“300012”。
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告信息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华测检测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757618160G
住所 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兴东社区华测检测大楼1号楼101
法定代表人 万峰
证券代码 300012
股票上市地 深圳证券交易所
成立日期 2003年12月23日
经营期限 至无固定期限
一般经营项目是:实验室检测/校准,检验,检查,货物查验,技术服
经营范围 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
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华测检测为依法设立、有效存续并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解散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2025 年 11 月 3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华测检
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2025 年 11 月 4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
公告了《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信达律师对照《试点指导意见》及《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的相关规定,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具体如下:
1、根据公司发布的关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公告,公司在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时已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现阶段所需的授权与批准程序及信息披露,不存在他人利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的情形,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一)项及《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第 7.7.2 条关于“依法合规原则”的规定。
2、根据公司提供的《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监事会意见等文件,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公司不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二)项及《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第 7.7.2 条关于“自愿参与原则”的规定。
3、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司及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将自负盈亏,自担风险,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三)条关于“风险自担原则”的规定。
4、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抽查社保清单、劳动合同以及公司确认,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监事及核心业务人员,总人数不超过 600 人,具体人数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四)项及《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第7.7.7 条第(三)款关于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相关规定。

5、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自筹资金与大股东提供有偿借款,借款期限为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五)项及《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第 7.7.7 条第(四)款关于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的相关规定。
6、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账户的华测检测 A 股普通股股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经公司股东会批准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将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转让给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五)项及《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第 7.7.7 条第(五)款关于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的相关规定。
7、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 24 个月,自股东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日起计算,本计划在存续期届满时如未展期则自行终止。如因公司股票停牌或者窗口期较短等情况,导致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无法在存续期上限届满前全部变现时,经持有人会议同意和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可以延长。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购买所获标的股票的锁定期为 12 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取得上市公司股票,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锁定期满后,管理委员会将根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安排和当时市场的情况决定是否卖出股票。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项及《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第 7.7.7 条第(六)款关于持股期限的相关规定。
8、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成立后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任一持有人所持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对应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项及《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第 7.7.8 条第(一)款关于员工持股计划规模及比例的规定。

9、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修改和解释本计划草案,并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七)项及《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第 7.7.7 条第(七)款关于员工持股计划管理的相关规定。
10、经核查,除上述事项以外,《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还对如下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
(1)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资金、股票来源;
(2)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管理模式、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及表决程序;
(3)公司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4)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员工发生不适合参加持股计划情况时所持股份权益的处置办法;
(5)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代表或机构的选任程序;
(6)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机构的选任、管理协议的主要条款、管理费用的计提及支付方式;
(7)员工持股计划期满后员工所持有股份的处置办法;
(8)其他重要事项。
《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以上规定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九)项及《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第 7.7.7 条关于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应包含内容的规定。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试点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
(一)已履行的法定程序

根据公司提供的会议文件及在巨潮资讯网发布的公告,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经履行了如下程序:
1、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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