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联金汇: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报备制度(2025年11月)
公告时间:2025-11-18 20:29:57
海联金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报备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联金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海联金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司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备案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证券事务中心是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移动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长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中心、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相关人员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人员的范围
第六条 内幕信息的认定标准: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经营方针或者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生产经营的状况或者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四)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二)公司重大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出售、
转让、报废。
(十三)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十四)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十五)公司尚未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业绩快报。
(十六)公司盈利预测。
(十七)公司回购股份的计划。
(十八)董事会就发行新股、发行债券或可转换公司债券、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九)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活动。
(二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一)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二十二)证券监管部门作出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股份的决定。
(二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认定标准: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人员;
(五)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六)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八)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九)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十)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一)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二)上述(一)至(十一)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登记备案和报备
第八条 内幕信息报告、审核、披露程序:
(一)公司各中心、各部门、各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指定专人为信息披露联络人,信息披露联络人主要负责协调和组织内部的信息披露事宜;
(二)在涉及本制度第六条的内幕信息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及时向内部信息披露联络人报告,由信息披露联络人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附件 2),信息披露联络人负责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汇总好交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中心备案,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中心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它有关信息;
(三)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证券事务中心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并交董事长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应尽快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所涉内幕信息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九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并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附件 1),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并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同时向其报备。
第十条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公司被收购;
(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证券发行;
(四)合并、分立;
(五)股份回购;
(六)分拆上市;
(七)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八)高比例送转股份;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一)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一条 发生以下情形时,各相关主体应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本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要求填写。
(一)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
(二)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三)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
公司应当做好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项至第三项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二条 行政管理部门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时,原则上应使用公司已经公开的信息,在没有明确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不得要求公司提供内幕信息,公司也应当拒绝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或公司办理业务需要,确需向行政管理部门提供内幕信息的,公司应向其提供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内幕信息保密提示函,并按照相关要求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做
好登记工作。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第九条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四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 5 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对外披露。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公司应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中国证监会、青岛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可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四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