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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鸿图:章程修正案

公告时间:2025-11-17 20:39:39

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24 年 7 月 1 日施行)、中国证监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
过渡期安排》及其最新颁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公司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不再设置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将于本次《公司章程》修订生效之日起废止。公司将在董事会中设立一名职工代表董事,董事会仍由 11 名董事组成。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前,公司监事会、监事仍将按照相关法规继续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具体修订情况详见附件《修订对照表》。
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章节 原内容 拟修改为
全文 股东大会 股东会
半数以上 过半数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
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它有关规定,制定
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空缺期间,
第一章 由总裁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总则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
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 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
律约束力的文件,是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律约束力的文件,是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
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总裁和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人员。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第一节 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 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
股份发行 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
第三章 除外。
股份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
第二节 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的规定,经股东大会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股份增减和 资本: 式增加资本:
回购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
式。 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
行: 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
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 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
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 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时间限制。 他情形的除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公司股票,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公司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票。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
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
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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