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翰宇药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公告时间:2025-11-17 19:20:37

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
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及《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证券管理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报送。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备案工作。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相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该书面承诺应由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签字确认。
第三条 未经证券管理部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
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
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证券管理部的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
保密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
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六条 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的刊物及网站上公开披露。
第七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范围和方针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或出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八)公司的董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
(九)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三)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四)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五)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的相关信息;
(十六)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七)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八)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二十)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二十二)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二十三)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四)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及其财务报告;
(二十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够接触、获取
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八)本条第(七)款项下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九)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
(十)依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十一)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工作人员或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二)由于与上述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登记备案
第十条 公司应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如实、完整地记录
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内容和确切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
交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1、定期报告披露:包括年报、半年报和季报。
2、重大事项:包括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
3、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
4、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5、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深交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第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
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监局和深交所备案。
第十三条 证券管理部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
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公司的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公司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
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等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同时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十七条 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要求
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八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应加强对内幕信息的管理,严格按照要求报告内幕
信息并对有关人员进行登记。必要时,公司向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发送信息披露工作保密提示函,要求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信息披露工作保密承诺函或签订保密协议。
第五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内幕信
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按照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
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
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或
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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