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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创环保:《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公告时间:2025-11-14 16:51:50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促使公司信息披露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5 年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从事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或发生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的信息披露、保密及管理,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及相关人员有约束力。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
(一)本制度所称“真实”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二)本制度所称“准确”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三)本制度所称“完整”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四)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自本制度规定的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披露重大信息。
(五)本制度所称“公平”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五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其他有关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公平,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公司通过年度报告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与投资者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透露或者泄漏未公开重大内幕信息,并应当进行网上直播,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因特殊情况需要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银行、税务、统计部门、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报送文件和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还应当要求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相关信息披露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七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厦门证监局,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八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采用直通披露(事后审查)和非直通披露(事前审查)两种方式。
信息披露原则上采用直通披露方式,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规范运作情况等,调整直通披露公司范围。
直通披露的公告范围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确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就相关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不得以有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或者需要保密等为由不履行报告、公告和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的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加强与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并对外公告,如有变更应当及时进行公告并在公司网站上公布。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线路畅通,并保证在工作时间有专人负责接听。如遇重大事件或者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当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及时答复公众投资者关心的问题,增进投资者
对公司的了解。
第十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根据《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暂缓披露相关信息:
(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根据《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豁免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披露标准
第一节 信息披露的范围
第十五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二)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
(三)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股票上市公告书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等;

(四)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简称“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和请示等文件;
(五)新闻媒体关于公司重大决策和经营情况的报道。
公司发生的或与公司相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上市规则》及时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公司应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义务,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第二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七条 公司编制的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
第十八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九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
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二十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发行人公章。
第二十一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二十二条 本节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三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二十五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六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
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深圳证券交易所视情形决定是否予以调整,原则上只接受一次变更申请。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因故无法形成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事项,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并披露独立董事意见。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二十九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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