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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通快递: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11-12 19:26:48

证券代码:002468 证券简称:申通快递 公告编号:2025-085
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8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关于召开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者修改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11 月 12 日(周三)15 时。
2、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11 月 12 日。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2日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2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
意时间。
(三)会议主持人:王文彬先生。
(四)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青浦区重达路 58 号 6 楼会议室。
(五)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516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496,920,739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461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28 人,代表股份 490,704,281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0554%。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谢丽媛律师、杨梓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 987,261,1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32%;反对 285,0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9%;弃权 78,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0,866,8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897%;反对 285,0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63%;弃权 78,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40%。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1)《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 975,105,0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323%;反对
11,292,2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434%;弃权 1,227,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48,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43%。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8,710,7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5616%;反对 11,292,2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0420%;弃权 1,227,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48,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964%。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2)《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 975,097,8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316%;反对
11,295,2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437%;弃权 1,231,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49,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47%。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8,703,5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5475%;反对 11,295,2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0478%;弃权 1,231,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49,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046%。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3)《关于修改<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同意 975,088,6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307%;反对
11,301,2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443%;弃权 1,235,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48,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51%。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8,694,3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5296%;反对 11,301,2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0596%;弃权 1,235,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48,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109%。
(4)《关于修改<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 975,087,8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306%;反对
11,312,1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454%;弃权 1,225,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48,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4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8,693,5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5280%;反对 11,312,1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0808%;弃权 1,225,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48,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911%。
(5)《关于修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 975,102,2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320%;反对
11,291,6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433%;弃权 1,23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48,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47%。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8,707,9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5561%;反对 11,291,6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0408%;弃权 1,23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48,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030%。
(6)《关于修改<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 975,035,0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252%;反对
11,313,0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455%;弃权 1,276,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49,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93%。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8,640,7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4250%;反对 11,313,0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0826%;弃权 1,276,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49,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924%。
(7)《关于修改<投资决策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 975,087,4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305%;反对
11,310,2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452%;弃权 1,227,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49,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43%。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8,693,1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5272%;反对 11,310,2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0771%;弃权 1,227,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49,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956%。
(8)《关于修改<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 985,897,0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50%;反对 487,1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93%;弃权 1,240,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48,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56%。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9,502,7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6270%;反对 487,1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508%;弃权 1,240,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48,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222%。
(9)《关于修改<会计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同意 974,982,2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199%;反对
11,407,4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550%;弃权 1,235,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48,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51%。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8,587,9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3219%;反对 11,407,4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2669%;弃权 1,235,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48,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112%。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2、律师姓名:谢丽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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