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视科技:公司章程(2025年11月)
公告时间:2025-11-10 19:37:56
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3
第三章 股份 ...... 4
第一节 股份发行......4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5
第三节 股份转让......7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 8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8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12
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14
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18
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20
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22
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26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 32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32
第二节 董事会......37
第三节 独立董事...... 44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47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 50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53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53
第二节 内部审计...... 57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58
第八章 通知和公告 ...... 59
第一节 通知......59
第二节 公告......60
第九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60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60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63
第十章 修改章程 ...... 65
第十一章 附则 ...... 6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公司系深圳市盛视科技有限公司按截止 2015 年 12 月31 日经审计的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2793071563的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13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
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156 万股,于 2020 年 5 月 25 日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中文):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的英文名称:Maxvision Technology Corp.
第五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泰然七路 25 号泰然
苍松大厦十七层 1705;邮政编码为 5180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6,185.2138 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
26,185.2138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为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为 3 年,可连选连任。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
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
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诚信立企,做一家负责任的公司;创新载
业,让世界分享盛视智慧。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一般经营项目:人工智
能、物联网、大数据、智能算法、机器视觉的技术研发与应用;智能机器人、电子及智能产品、智慧系统、计算机软件、网络及数据库、机电一体化产品、工业与办公自动化设备、通讯信息设备、安防产品、警用器材、第一类医疗器械的技术研发、生产、销售及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智能控制系统、通信网络系统、信息安全系统、安全防范系统的设计、安装维护服务;电子与智能化工程、机电安装、机房及消防工程、建筑装饰和装修及防雷工程的设计与施工;从事以上内容的技术咨询;软硬件技术检测与评价、技术转让及服务;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设备租赁(不含金融租赁);自有物业租赁。许可经营项目:第二类医疗器械、第三类医疗器械的技术研发、生产、销售及服务;Ⅱ、Ⅲ类射线装置生产;Ⅱ、Ⅲ类射线装置销售。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
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的姓名、名称及其认购的股份数额、发起人认购
的股份数额占股份总数的比例和出资方式如下表所列示:
序号 姓名或名称 认购股份数额(万股) 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1 瞿磊 8,110 87.2043%
深圳市智能人投资合
2 600 6.4516%
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云智慧投资合
3 590 6.3441%
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计 9,300 100%
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16 日由深圳市盛视科技有限公司按照经审计的原账
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并已经具有证券相关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出资。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9,300 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 1 元。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26,185.2138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
构为:普通股 26,185.2138 万股,无其他类别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
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有本条行为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
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
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
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具体实施细则依据最新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等执行。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其他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