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澳环保: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11-03 17:20:5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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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嘉澳环保”)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5 年 10 月 17 日公司
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 2025 年 10 月 18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刊登了《嘉澳环保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1 月 3 日下午 13:30 在公司二楼会议室
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3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3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截至 2025 年 10 月 28 日,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
回购公司股份 493,400 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据此,在计算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时应当扣减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即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76,332,486 股。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1,076,16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7115%,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 名,均为
截至 2025 年 10 月 28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9,835,49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0862%。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机构的数据显示,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计 6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240,66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253%。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6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240,66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253%。
(注:中小投资者股东,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公司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续聘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5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1,068,06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9%;反对 7,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7%;弃权 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4%。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232,56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471%;反对 7,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206%;弃权 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3%。
本议案已获通过。
2、《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1,053,56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72%;反对 21,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04%;弃权 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4%。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218,06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783%;反对 21,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651%;弃权 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66%。
本议案已获通过。
3、《关于修订、制定和废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
3.01 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1,059,46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62%;反对 16,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14%;弃权 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4%。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223,96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539%;反对 16,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896%;弃权 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65%。
本议案已获通过。
3.02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1,059,46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62%;反对 16,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14%;弃权 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4%。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223,96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539%;反对 16,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896%;弃权 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65%。
本议案已获通过。
3.03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1,068,06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9%;反对 7,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7%;弃权 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4%。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232,56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471%;反对 7,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206%;弃权 4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3%。
本议案已获通过。
3.04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1,059,46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62 %;反对16,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4%;弃权 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4%。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223,96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539%;反对 16,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896%;弃权 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65%。
本议案已获通过。
3.05 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1,059,46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62%;反对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