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力电器:《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公告时间:2025-10-30 22:18:00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力电器”、“公司”或者“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相关工商变更事宜。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全文:股东大会                                全文:股东会
全文:或                                      全文:或者
全文:相关条款所涉上市公司的“监事会”修改为“审计委员会”或删除“监事会”(含前后标点符号)。
全文:删除相关条款所涉上市公司的“监事”(含前后标点符号)。
第 1.1 条  为维护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第 1.1 条 为维护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  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挥中国共产党珠海格力电器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挥中国共产党珠海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的政治核心作用,根据《中华  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的政治核心作用,根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  《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
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 1.2 条  公司系依照《珠海市股份有限公司试行办  第 1.2 条 公司系依照《珠海市股份有限公司试行办
法》和《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成立的股  法》和《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成立的股
份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珠海市工业委员会珠工复(1989)033 号文  公司经珠海市工业委员会珠工复(1989)033 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珠海分行珠银管[1989]141 号文批  和中国人民银行珠海分行珠银管[1989]141 号文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于一九八九年在珠海市工商  准,以募集方式设立;于一九八九年在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  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
为 4400001008614。                            用代码为 91440400192548256N。
公司设立后,公司根据《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  公司设立后,公司根据《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进  和《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了规范,广东省企业股份制试点联审小组与广东  行了规范,广东省企业股份制试点联审小组与广东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以粤股审[1992]167 号文确  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以粤股审[1992]167 号文确认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国家体改委以体改生  认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国家体改委以体改生[1993]233 号文同意公司进行规范化股份企业试点, [1993]233 号文同意公司进行规范化股份企业试点,公司按《公司法》规定对公司章程进行规范并依法  公司按《公司法》规定对公司章程进行规范并依法
                  修订前                                        修订后
履行了重新登记手续。                          履行了重新登记手续。
第 1.3 条  公司于一九八九年十一月二日经中国人  第 1.3 条  公司于一九八九年十一月二日经中国人
民银行珠海分行批准,首次向境内社会公众发行人  民银行珠海分行批准,首次向境内社会公众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 421.18 万股,法人股 780 万股。      民币普通股 421.18 万股,法人股 780 万股。
公司于一九九一年经珠海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珠  公司于一九九一年经珠海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珠体改委(1991)47 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珠海分行珠  体改委(1991)47 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珠海分行珠
银管(1991)56 号文批准,发行社会公众股 362.82  银管(1991)56 号文批准,发行社会公众股 362.82
万股和发行法人股 1236 万股。                  万股和发行法人股 1236 万股。
公司于一九九二年经珠海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珠  公司于一九九二年经珠海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珠体改委(1992)18 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珠海分行珠  体改委(1992)18 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珠海分行珠
银(1992)70 号文的批准,发行社会公众股 1203.5  银(1992)70 号文的批准,发行社会公众股 1203.5
万股、内部职工股 112.5 万股和发法股 3384 万股。 万股、内部职工股 112.5 万股和法人股 3384 万股。
上述三次发行的社会公众股和内部职工股共2100万  上述三次发行的社会公众股和内部职工股共2100万股,已于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八日在深圳证券交易  股,已于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八日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                                      所上市。
第 1.5 条  公司住所:珠海横琴新区汇通三路 108  第 1.5 条  公司住所:珠海横琴新区汇通三路 108
号办公 608 邮政编码:519031                    号办公 608;邮政编码:519031。
第 1.6 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631,405,741  第 1.6 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601,405,741
元。                                          元。
第 1.8 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 1.8 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任期与
                                              董事长任期一致。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
                                              定代表人,公司将在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第 1.9 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
                                              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
                                              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 1.9 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  第 1.10 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  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 1.10 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第 1.11 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  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 1.11 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第 1.12 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
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经董事会聘  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以及其他经
任的总裁助理。                                公司董事会聘任且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修订前                                        修订后
第 2.1 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公司围绕“建百年企业, 第 2.1 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公司围绕“建百年企业,
创国际品牌”发展目标,以制冷业为核心,坚持自主  创国际品牌”发展目标,以制冷业为核心,坚持自主创新,致力于打造成拥有自主核心技术、管理领先  创新,致力于打造成拥有自主核心技术、管理领先的国际一流企业,并以科学、高效的管理、规范运  的国际一流企业,并以科学、高效的管理、规范运作为全体股东谋取最大的利益和创造良好的社会效  作实现股东、客户、合作伙伴、员工、社会公众等
益。                                          利益相关方共同发展。
第 2.2 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货物、技术的进出口; 第 2.2 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制冷、空调
研发、制造、销售:泵、阀门、压缩机及类似机械, 设备制造;制冷、空调设备销售;货物进出口;技风机、包装设备等通用设备;电机、输配电及控制  术进出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设备;电线、电缆、光缆及电工器材;家用制冷电  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通用设备制造(不含器具,家用空气调节器及相关零部件;中央空调、  特种设备制造);通用设备修理;家用电器制造;制冷、空调设备、洁净空调、采暖设备、通风设备; 家用电器销售;家用电器研发;气体压缩机械销售;空气源热泵热风机、热泵热水机、空调热水一体产  气体压缩机械制造;电机制造;电动机制造;电线、品、燃气采暖热水炉设备、燃气供暖热水设备、热  电缆经营;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制造;气体、能节能设备、机电设备产品及相关零部件;新风及  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新风除霾设备;通讯终端设备及相关零部件;气体, 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日用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及相关零部件;消毒器械;医  品销售;日用家电零售;燃气器具生产;非电力家疗器械、实验室设备;家用清洁卫生电器具、家用  用器具制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