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河股份: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时间:2025-10-30 21:02:47
		
		
    证券代码:000014              证券简称:沙河股份            公告编号:2025-28
                  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深业鹏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业鹏基”或“交易对方”)持有的深圳晶华显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华电子”或“标的公司”)70%的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晶华电子将成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2.根据初步测算,本次交易预计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因交易对方控股股东深圳控股有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深业沙河(集团)有限公司同为深业集团有限公司控制下的企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本次交易不涉及上市公司发行股份,不构成重组上市,也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变更。
    3.本次交易尚处于筹划阶段,目前交易各方尚未签署正式协议,本次签署的《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意向协议》系签约各方合作意愿的意向性约定,具体交易方案尚需进一步协商、推进和落实,正式协议的签署尚需按照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及审批程序。最终能否达成合作并签署正式协议尚存在不确定性。
    4.根据《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6 号——停复牌》的相关规定,本次筹划事项公司股票不停牌。公司将根据交易事项后续进展情况,分阶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交易概述
  为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公司拟以支付现金方式购买深业鹏基持有的晶华电子 70 %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晶华电子将成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本次交易尚处于初步筹划阶段,交易方案、交易价格等核心要素仍需进一步论证和协商,且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内外部决策和审批程序。本次收购预计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因交易对方控股股东深圳控股有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深业沙河(集团)有限公司同为深业集团有限公司控制下的企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本次交易不涉及上市公司发行股份,不构成重组上市,也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变更。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对方简介
    公司名称      深业鹏基(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190338159U
    成立日期      1982-08-03
  法定代表人    陈勇
    注册资本      103,205 万元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园岭街道上林社区八卦路与八卦四路交界处
                  中发大厦 501
                  房地产经营、物业管理及租赁经营。高新技术开发咨询,商
                  务中心经营业务。从事金属材料(不含贵金属)、建筑材料、
                  电器机械及器材、普通机械、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仪器仪
                  表、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工产品)、针、纺织品、工艺美
                  术品、木质品、汽车零配件的批发、进出口及相关配套业务
                  (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按国家有关规
    经营范围
                  定办理);科技工业园开发经营(具体项目另行申报)。显
                  示器件制造;显示器件销售;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
                  批发;电子元器件零售;物联网设备制造;物联网设备销售;
                  人工智能硬件销售;软件开发;智能基础制造装备制造;智
                  能基础制造装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
                  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交易对方股权结构
  交易对方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深圳控股有限公司                        103,205      100%
  三、标的公司基本情况
    (一)标的公司简介
    公司名称      深圳晶华显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618810726Y
    成立日期      1987-01-02
  法定代表人    李迪
    注册资本      3,600 万元
    注册地址      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六和路 3 号
                  一般经营项目:显示屏、显示模块及相关配件、触摸屏、触
    经营范围      摸屏模块及相关配件、人机交互类产品及相关配件、电子智
                  能控制器及相关的配件、仪器仪表、通讯产品和其他电子专
                用设备、测量仪器、工装模具、电子产品的加工装配、技术
                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转让(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
                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国内贸易;经营进出
                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
                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物业管理。物联网设备
                制造;物联网设备销售;显示器件制造;显示器件销售;电
                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电子产品
                销售;通讯设备销售;通信设备制造;通信设备销售;电子
                测量仪器制造;电子测量仪器销售;电子专用设备制造;电
                子专用设备销售;人工智能硬件销售;软件开发;自有房地
                产经营活动。智能仪器仪表制造;智能车载设备制造;其他
                电子器件制造;电子(气)物理设备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
                虚拟现实设备制造;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试验机
                制造;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发;人
                工智能通用应用系统;物联网技术研发;物联网技术服务;
                物联网应用服务;智能控制系统集成;人工智能公共服务平
                台技术咨询服务;电子专用材料研发;机械设备研发;厨具
                卫具及日用杂品研发;家用电器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
                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智能车载设备
                销售;试验机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计算机
                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
                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显示器、显
                示模块及相关配件、仪器仪表、通讯产品的生产。(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
                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二)标的公司股权结构
      标的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深业鹏基(集团)有限公司                2,520          70%
  2    深圳市瑞晋投资有限公司                  1,080          30%
    四、意向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甲方: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016784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白石路 2222 号沙河世纪楼
  乙方:深业鹏基(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0338159U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园岭街道上林社区八卦路与八卦四路
        交界处中发大厦 501
  (二)协议主要内容
  1.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基本安排
  甲方拟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乙方持有的晶华电子 70%的股权。交易对价将以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标的资产正式评估报告为基础协商确定,并在另行签署的正式交易协议中约定。
  2.交易推进或终止
  (1)配合尽职调查
  本意向协议签订后,乙方应协调自身及标的公司,积极配合甲方的尽职调查工作。甲方有权指派员工或外聘专业机构人员参与对目标公司的尽职调查,外聘专业机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机构人员。甲方的尽职调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现场调查、访谈、从乙方或目标公司获取书面文件、第三方函证等方式。
  甲方应督促甲方以及甲方外聘的专业人员履行保密责任。
  (2)推进交易程序
  本协议签署后,甲乙双方将密切协作,推进本次交易的相关程序,包括:甲方应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对交易标的进行尽职调查、审计、评估,促使标的公司满足作为上市公司资产应具备的规范要求;努力推进相关的内部决策程序、国资管理程序及证券监管程序,为签署正式交易协议做好准备。
  (3)交易终止的情形
  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六个月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则本次交易终止,本协议自动解除,双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合法合规推进本次交易的条件无法全部满足;后续协商无法达成一致,不能签订正式交易协议;双方董事会或股东会未能通过本次交易方案或正式交易协议;证券监管部门不同意本次交易方案,或者本次交易不能完成有关的国资审批程序(如有)。
  3.保密义务
  各方应对本意向协议内容及交易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严格保密,未经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保密义务不因本意向协议终止而失效,但下列情况除外:一方提供信息给对其具有管辖权的上级机构、政府部门、证券监管机构,或者答复司法传讯、履行其他法律程序;一方提供信息给其聘请的外部专业中介机构,且已督促该等
机构履行保密义务;该等信息已公开披露。
  4.其他
  本协议仅为意向性协议,各方在此基础上开展交易论证、协商,交易具体条款由未来签署的正式交易协议确定。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各方协商一致可以终止/解除本协议。
  五、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若本次交易进展顺利,公司将取得标的公司的控制权,标的公司将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对公司具有积极影响,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提升业务规模和盈利水平,为公司全体股东创造价值。
    六、风险提示
  本次交易尚处于筹划阶段,交易各方尚未签署正式协议,本次签署的《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意向协议》系签约各方合作意愿的意向性约定,具体交易方案尚需进一步协商、推进和落实,正式协议的签署尚需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及审批程序,最终能否达成合作并签署正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