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安国纪:证券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公告时间:2025-10-30 20:52:24
金安国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安国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证券投资及其信息披露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以及《金安国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是指上市公司在国家允许范围内,公司作为独立法人主体,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最大化为原则,在证券市场有选择地投资有价证券的行为。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方式。
第三条 从事证券投资必须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不能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能影响主营业务的发展。
第四条 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闲置资金,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使用募集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但可用于购买保本浮动性理财产品。
第五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资金规模应与公司资产结构相适应,不得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
控股子公司未经批准,不得进行证券投资。控股子公司如需开展证券投资,需履行相关程序并获批准后方可实施,若对公司业绩造成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所规定的信息披露程序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章 证券投资的审批权限、职责划分
第七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规定的投资权限进行投资操作,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确定一个投资额度。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投资额度。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可以在该额度范围内授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总裁或经营管理层决定、实施具体的证券投资行为。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还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投资管理与组织实施
第九条 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在进行证券投资前,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证券市场投资行为的规定,严禁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十条 在公司总裁领导下,成立证券投资管理、执行部门,负责证券投资的具体实施,并归口管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活动。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证券投资资金的调拨和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证券投资人员须树立稳健投资的理念,分析市场走势,对已投资的有关情况做出跟踪,随时向总裁报告证券投资进展情况、盈亏情况和风险控制情况。
第十二条 操盘人员必须严格按经批准后投资方案进行操作。在执行过程中,操盘人员根据市场的变化情况需要调整方案的,应报公司总裁批准。
第十三条 公司证券投资负责人须对已投资的有关情况进行跟踪,每月应以书面纪要形式报告本月证券投资情况。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公司证券投资负责
人应编制公司证券投资季度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投资进展情况、盈亏情况和风险控制情况,并抄报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四章 账户管理及核算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的证券投资只能在以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名义开设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上进行,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委托理财除外)进行证券投资。
第十五条 公司开户、转户、销户、资金划拨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财务制度。公司用于证券投资的资金可以一次性或分批转入资金账户。开户券商应选择中国证券业协会审核的创新类或规范类券商。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证券投资资金的管理。资金进出证券投资资金账户须根据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按程序审批签字。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的证券投资完成后,证券投资负责人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据,并转交财务部作为记账凭证。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
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公司证券投资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五章 证券投资监督和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由于证券投资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公司通过以下具体措施,力求控制风险,监督证券投资行为:
(一)参与和实施证券投资的人员须具备较强的证券投资理论知识及丰富的证券投资管理经验,必要时可聘请外部具有丰富证券投资实战管理经验的人员提供咨询服务。
(二)公司财务部应指定专人负责证券投资资金的监管,并会同公司证券投资负责人定期或不定期对证券业务专用账户进行检查,监督是否按照方案执行,如发现资金在使用方向上与投资方案资金使用方向上有出入,公司财务部可立即报告公司总裁并冻结账户上的资金。
(三)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对证券投资交易授权情况进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相关审计(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充分评估投资风险,并报告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确保公司资金安全。
(四)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随时调查跟踪公司证券投资情况,以此加强对公司证券投资项目的前期与跟踪管理,控制风险。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未公开证券投资信息的对外公布,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的证券投资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证券投资相关参与和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须保守公司证券投资秘密,不得对外公布,不得利用知悉公司证券投资的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报送的证券投资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信息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相关责任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金安国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