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科技:东华科技《信息披露管理规定》(2025版)
公告时间:2025-10-30 19:51:47
信息披露管理规定(2025 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上市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四节 应披露的交易
第五节 应披露的其他重大事件
第六节 涉及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信息披露
第七节 涉及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
第一节 保密措施
第二节 暂缓与豁免管理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九章 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章 公司信息披露常设机构和联系方式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切实维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
第三条 名词解释
(一)本规定所称的信息披露指公司按照《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应披露的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将信息披露文件抄送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本规定所称应披露的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和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2.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3.与公司股票发行、股票回购、股票拆细、股权激励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4.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新的客户群和新的供应商,订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签署重大合同等;
5.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6.有关法律、法规、《管理办法》及《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应披露的事件和交易事项。
(三)本规定所称的“第一时间”是指与应披露信息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
本规定所称的“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上市规则》和/或本规定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四)本规定所称“以上”、“超过”、“以内”都含本数,“少于”、“低于”、“以下”不含本数。
(五)本规定所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除本公司外的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牌、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
第四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一)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内报送深圳证券交易
所,并立即公告,同时向安徽证监局及时报告有关重大事件的情况。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四)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规定所指的披露标准,或者本规定没有具体规定,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六)公司应当明确公司内部(含控股子公司)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范围和保密责任,以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本规定、《上市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七)公司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相关网站)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上市规则》及本规定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八)公司信息披露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
(九)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十)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如果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误导,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作出说明并公告。
(十一)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披露。
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日期披露的,或者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十二)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在公告的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地,供公众查阅,并于披露当日起 3 个工作日内用电子方式及文本方式报送安徽证监局,对交易所豁免披露的信息要向安徽证监局备案。
(十三)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十四)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证监会及深交所相关规定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十五)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上市规则》或本规定的要求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十六)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由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
(一)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负主要责任;
(三)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的责任:
(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三)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授权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董事,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文件资料,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董事会及经理层要积极支持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其他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要求披露信息。
(四)证券事务代表履行董事会秘书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赋予的职责,并承担
相应责任;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资料收集和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编制,提交董事会秘书初审;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事务。
(五)股东咨询电话是公司联系股东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监管部门的专用电话。除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外,任何人不得随意回答股东的咨询,否则将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董事会及董事的责任:
(一)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三)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四)就任子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董事有责任将涉及子公司经营、对外投资、融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高层人事变动,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五)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
(六)公司独立董事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监督,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独立董事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八条 经理层的责任:
(一)经理层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生产经营、对外投资、融资、重大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资金使用和收益情况,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总经理或指定负责的副总经理必须保证报告的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在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
(二)经理层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子公司总经理应当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向公司总经理报告子公司生产经营、对外投资、融资、重大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资金运用和收益情况,子公司总经理必须保证报告的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在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子公司总经理对所提供的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
(四)经理层提交董事会的报告和材料应履行相应的交接手续,并由双方就交接的报告和材料情况和交接日期、时间等内容签名认可。
第九条 公司确立未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各项制度或对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部门和人员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降级、撤职等相应处罚,违反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各项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司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依据本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处理情况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三章 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