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高环能: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10-30 18:53:13
山高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明确董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董事会内部机构及运作程序,充分发挥董事会的经营决策中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山高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中心,对股东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可设副董事长一人。公司全体董事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勤勉义务。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人数占比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六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除下列情形外,董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一)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董事因故离职,补选董事任期从股东会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各专门委员会可设工作小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职责、议事程序等工作实施细则由董事会另行制定。
第八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管理公司股权、证券和有关法律文件档案及公司董事会的有关资料,办理信息披露等事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无异议后提交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可组织人员承办董事会日常工作。
第三章 董事会及董事长的职权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十一条 董事会的决策程序为:
(一)投资决策程序:董事会委托总裁组织有关人员拟定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投资计划和重大项目的投资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形成董事会决议;对于需提交股东会的重大经营事项,按程序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由总裁组织实施。
(二)人事任免程序:根据董事会、总裁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提出的人事任免提名,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任免建议,由董事会审批。
(三)重大事项工作程序:董事长在审核签署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项的文件前,
应对有关事项进行研究,判断其可行性,经董事会通过并形成决议后再签署意见,以减少决策失误。
第十二条 董事长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行使其职权和承担相应义务。
第十三条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的,原则上应针对具体事件或有具体金额限制,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凡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事项应由董事会集体决策。
第十四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主持及提案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以
书面或电子邮件通知全体董事。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以内召集和主持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持有 1/10 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提议时;
(三)1/3 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四)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五)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应当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通知
第二十一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定期会议通知方式为:书面或电子邮件通知,通知时限为不少于召开会议前 10 日;董事会临时会议通知方式为: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短信、书面通知、或者当面送达,通知时限不少于召开会议前3 日。紧急情况下,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在确保全体董事可以出席会议的前提下,会议通知发出时间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在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五条 总裁、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列席会议人员有权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但没有投票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不能出席会议的原因;
(三)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如有);
(四)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五)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
第二十七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
(四)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第二十八条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九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第三十条 如果公司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安排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合同、交易、安排与其有利益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有关董事视为做了第二十九条所规定的披露。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取视频、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表决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三十二条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三十三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第三十四条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秘书、会议召集人、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七章 董事会会议的表决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除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除外,董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可采用投票、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董事以投票方式进行作出决议并签字;参加非现场会议的董事,使用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作出决议并签字。
第三十七条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
第三十八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以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董事会秘书应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根据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
第四十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