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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百集团: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5年10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10-30 18:07:49
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二〇二五年十月
(本办法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确保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范围为:控股股东和持股 5%
以上的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及公司各职能部门;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委派董事的重要参股公司。
具体涉及的机构及人员为:董事会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及信息披露联络人;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部门和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将可能对公司
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时间、规定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以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四条 董事会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定机构,经董事会
授权,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有关信息披露工作,董事会及经理层应给予董事会秘书必要的支持,其他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披露信息。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
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忠实诚
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七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证所有股东
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八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监管部门的规则要求以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报送及披露信息。公司应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信息披露应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清晰、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以便于投资者理解。
第九条 除按有关规则明确要求披露的信息外,在不涉
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等的基础上,公司力求主动、及时地披露对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信息的,应当明确预测的依据,并提示
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深
圳证券交易所,并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应当披露的信息如需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不得先于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正式公告,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一条 在公司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
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三章 信息披露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三条 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编制招股说明书,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须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五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需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必须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七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时,相关内容必须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以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八条 本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十九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予以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未经审计的,公司不得披露年度报告。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
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
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在指定媒体上披露。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以及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二十六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
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3 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公司股票交易因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条款规定的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
计年度;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半年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预告。
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六项情形披露年度业绩预告的,应当预告全年营业收入、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扣除后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
第二十七条 公司预计报告期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披露相应业绩预告:
(一)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 0.05 元,可免于披露年度业绩预告;
(二)上一年半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 0.03元,可免于披露半年度业绩预告。
第二十八条 定期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按照中国证
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有关规定编制。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
为临时报告。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知悉时,公司应当及时通过临时报告予以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的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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