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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望谷:证券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公告时间:2025-10-30 18:08:29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证券投资管理,防范投资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相关风险,提高公司资金运作效率,保护投资者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公司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须报经公司审批,未经公司审批不得进行任何证券投资。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是指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投资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作为公司或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二章 证券投资的管理与实施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第四条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的证券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的证券投资应当谨慎、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
(三)公司的证券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不能影响主营业务的发展。
第五条 公司证券投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闲置资金,不得将募集资金、银行信贷资金通过直接或者间接的安排用于证券投资。
第六条 证券投资决策权限:
(一)公司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会审议。
第七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投资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本制度的决策权限。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投资额度。
第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公司应当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者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并由公司及其子公司保管证券账户卡密码等。
第十条 公司董事长为证券投资的责任人;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证券投资资金的管理,并按经批准的投资计划划拨证券投资资金;公司投资管理部拟定具体投资计划报董事长审批,并负责执行具体投资事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证券投资事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审计,并充分评估资金风险,确保公司资金安全。
第三章 证券投资的风险控制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即至少要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控制,且证券操作人员与资金、财务管理人员相分离,相互制约,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
第十二条 公司投资管理部应定期或不定期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汇报资金运作和收益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的执行进展和投资安全状况,如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相关责任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 信息披露及保密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公司证券投资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证券投资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参与证券投资的人员均为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义务和责任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的证券投资情况,并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须保守公司证券投资秘密,不得对外公布,不得利用知悉公司证券投资的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如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依据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对报告期内的证券投资情况进行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公司其他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某些条款如与有关法律、法规、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公司其他规定的规定冲突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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