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望谷: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公告时间:2025-10-30 18:0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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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规范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设的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可以接触、获取公司重大未公开信息的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数据、正在策划或需要报批的重大事项等。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报送信息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公司董事会是信息对外报送的最高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对外报送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证券部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对外报送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对外报送信息应当经董事会秘书审核批准。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全资和控股子公司或 相关人员应按本制度规定履行对外报送信息的审核管理程序。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有关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编制以及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或披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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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八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具体登记制度依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外部单位报送年报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单位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十条 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报送信息前,应当由经办人员以内部办公流程或书面方式提交对外报送信息审批表,先后经所属部门负责人(或子公司负责人)、公司分管领导审核,并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必要时须经董事长批准。对外报送信息的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公司分管领导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董事会秘书对报送程序的合规性负责。
  第十一条 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将报送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与报送的外部单位签订书面保密协议,或要求报送的外部单位出具书面的保密承诺函,或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认真履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义务。
  第十二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十三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四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十五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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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