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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电股份: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10-30 18:00:19

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1.1 为规范和加强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2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目的及对象
2.1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过度宣传误导投资者决策、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开做出预期或承诺等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价格的行为。
2.2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1)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了解和认同;
(2)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和管理理念;
(3)增强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4)树立公司良好的市场形象,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
市场的长期支持;
(5)构筑良好的投资者关系,加强市值管理。
2.3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2.4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简称为“特定对象”)为:
(1)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2)证券分析师、行业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证券专业人士;
(3)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4)证券监管部门等相关管理机构;
(5)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3.1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1)公司的发展战略;
(2)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3)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4)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5)公司的文化建设;
(6)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7)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8)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9)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3.2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1)信息沟通:根据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举行投资者说明会及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2)定期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3)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董事会等会议,准备会议材料;
(4)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公司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资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5)媒体合作:加强与媒体的合作,引导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6)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7)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3.3 公司应及时关注有关的资本市场舆情和媒体报道信息,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真实、准确、及时地对外传递本公司信息,回应社会关切,积极维护本公司形象。
3.4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与投资者沟通,须避免投资者有机会获得内幕信息或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3.5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3.6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可以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
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3.7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络渠道。采取网络渠道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通知,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3.8 公司接待特定对象调研来访工作实行登记管理制度,认真做好来访接待工作:
(1)特定对象到公司调研、采访,以及参加业绩说明会等相关活动,应提前 3 个工作日与证券管理部门(董事会办公室)联系,填制《接待特定对象调研采访预约登记单》(附件一),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及时通知特定对象和公司相关部门做好活动的准备工作;
(2)现场接待特定对象来访时,证券管理部门(董事会办公室)应主动提示对方填写《接待特定对象身份信息登记表》(附件二),并仔细核对原件;
(3)证券管理部门(董事会办公室)应要求参加调研等相关活动的特定对象签署接待特定对象调研采访《承诺书》(附件三)。
3.9 公司遇到下列危机事项,应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和《公司章程》规定,积极采取应对措施,以保证投资者了解真实情况:
(1)媒体对重大事件的不实报道;
(2)重大不利诉讼或仲裁;
(3)监管部门的处罚;
(4)经营业绩大幅下滑或者出现亏损;
(5)其他对证券市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4.1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证券管理部门(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能部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处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控股股东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4.2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证券管理部门(董事会办公室)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可以根据需要列席公司相关经营管理的会议,可向各有关部门及相关子公司问询有关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书面材料,以取得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为投资者提供准确、适当的信息。
4.3 公司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4.4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1)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2)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3)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4)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5)未得到明确授权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6)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7)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8)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4.5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1)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2)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3)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4)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4.6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应服从公司的安排,参加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有关的知识和技能培训,努力提高自身素质。
4.7 董事会秘书将采取适当方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
4.8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档案的内容分类、保管期限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具体规定。
第五章 附则
5.1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与上述文件的规定相冲突时,适用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应及时修订本制度。
5.2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订。
5.3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附件:
1.《接待特定对象调研采访预约登记单》
2.《接待特定对象身份信息登记表》
3.《接待特定对象调研采访承诺书》
附件 1
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接待特定对象调研采访预约登记单
编号: 填制时间: 年 月 日
所属单位
人员名单 联系方式
日程安排
调研或采访主题
其他要求
审批 填制人
备注:
1、定期报告披露前 30 日内应尽量避免接待特定对象调研、采访,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2、提前预约登记时间原则上不少于 3 个工作日。
附件 2
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接待特定对象身份信息登记表
序号 时间 姓名 联系方式 所属单位 身份证号码 从业资格证书号码
附件三
承诺书
本单位/本人对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调研,根据有关规定,现作以下承诺:
1、不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2、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公司内幕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公司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3、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公司内幕信息;
4、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5、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特此承诺。
承诺人: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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