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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创环保:北京首创生态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公告时间:2025-10-30 17:55:11

北京首创生态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首创生态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事业部、区域公司、子企业。
第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
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五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
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
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
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八条 公司的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及本办法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第九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事业部、区域公司、子公司实施的同样应遵守本
办法。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总体负责募集资金的管理,并统筹协调公司财务
管理中心、项目管理中心、内控管理部门及募集资金运用的部门、事业部、区域公司、子公司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对公司募集资金的拨付、使用、变更及监督。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负责募集资金的日常使用,包括募集资金专项
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建立健全涉及募集资金运用的活动有关的会计记录和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并动态监督募集资金专户资金进出使用情况。按照公司资金管理使用程序将募集资金拨付至事业部、区域公司、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并负责拟制《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运用的部门、事业部、区域公司、子公司按照募集资金
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其他部门、事业部、区域公司、子公司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等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审计风控中心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机构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
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专户。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
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公司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财务管理中心于募集资金到位前设立专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项、集中管理;并于账户开设当日告知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办公室报告董事会。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并及时公告。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 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出具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 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
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 3 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以及存
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财务管理中心须在签订或重新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当日告知董事会办公室,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六条 公司应谨慎地使用募集资金,坚持以最低投资成本产出最大效益
的原则,把握投资时机,正确处理投资金额、投资进度、投资项目效益之间的关系。
第十七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由董事会办公室对募集资金使用部门、事业部、
区域公司、子公司就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组织培训,明确募集资金使用规则。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中的承诺的
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公司总经理负责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计划。
公司应当严格依法控制募集资金的使用。募集资金运用的部门、事业部、区域公司、子公司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须由涉及公司募集资金运用的部门、事业部、区域公司、子公司提出资金使用计划,按照公司的内部管理流程履行完毕审批手续后,再遵照执行。
募集资金运用的部门、事业部、区域公司、子公司应采取措施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时应做到付款金额、付款时间、付款方式、付款对象合理、合法,并提供相应的依据性材料供备案查询。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项目管理中心和内控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应
就募投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募集资金的运用情况进行监督,并就相关情况及时向公司总经理汇报,涉及公司募集资金运用的部门、事业部、区域公司、子公司对此应当按照公司的内部管理流程,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对涉及募集资金运用的活动应建立健全有关会
计记录和台帐,并定期检查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及收益情况。出现募集资金专户资金异动时,财务管理中心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通报,按照公司规定逐级报送总会计师、总经理和董事长。
第二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
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 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 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三) 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募投项目应按公司董事会承诺的计划进度组织实施,资金使用
部门、事业部、区域公司、子公司要编制具体工作进度计划,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度完成。
第二十三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之一的,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会同项目
管理中心、财务管理中心及相关部门、事业部、区域公司、子公司等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到账后,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 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的情形。
公司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涉及改变募投项目的,适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相关审议程序。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公司募投项目重新论证的具体情况。
第二十四条 募投项目预计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公司拟延期实施的,应
当及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情况、是否
存在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推进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间及分期投资计划、保障延期后按期完成的措施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
由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后及时披露: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五)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
公司存在前款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则和公司有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到位后以募集
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的,应当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
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人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
通过募集资金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现金管理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第一款规定的现金管理产品到期募集资金按期收回并公告后,公司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
开立或者注销投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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