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青旅:中青旅内部审计基本规定
公告时间:2025-10-30 17:22:16
中青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基本规定
(2025年10月30日第十届董事会2025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青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监督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控股公司《章程》,结合控股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控股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坚持立足经济监督定位,聚焦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深化研究型审计,聚焦全局性、长远性、战略性问题,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进一步推进审计工作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内部审计是控股公司内部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活动,运用系统化、规范化方法,审查评价并督促改善控股公司和各直管企业业务经营、财务收支、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效果,促进控股公司稳健运行,实现战略目标。
第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传承审计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加强审计自身建设,塑造职业精神,提高专业能力,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审计队伍。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不得直接参与或负责日常业务活动和经营管理决策与执行,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五条 控股公司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内控与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内控与审计委员
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部门发现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董事会内控与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六条 董事会内控与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有效运作。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董事会内控与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董事会内控与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之间的关系。
第七条 董事会负责批准基本审计制度,听取内部审计部门年度工作报告。董事会内控与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经其授权检查监督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审议基本审计制度、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等。
第八条 控股公司管理层应支持内部审计部门独立履行职责,确保内部审计资源充足到位,按照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和审计建议及时采取有效整改措施。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预算予以保证。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根据监管要求和工作需要配备充足的内部审计人员。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职业技能和实践经验,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职业胜任能力。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
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对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发展规划、战略决策、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等进行审计;
(二)对直管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三)根据控股公司管控需要,结合实际对境外机构、重点机构等进行提级审计;
(四)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五)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评价;
(六)对设立审计部门的直管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七)国家有关规定和控股公司党委、董事会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内控与审计委员会:
1.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2.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同时,内部审计部门须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内控与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每一年度结束后向董事会内控与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主要享有以下权限:
(一)检查被审计单位各类档案、会计账簿、报表、凭证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现场勘察相关资产,有权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被审计单位有责任按时报送与审计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二)参加或者列席控股公司和直管企业召开的经营管理及内部控制等与内部审计职责有关的会议,及时、全面了解经营管理信息;
(三)对直管企业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总体状况作出评价并提出整改意见建议;
(四)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董事会内控与审计委员会、管理层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
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五)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的财务会计等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做出书面承诺;
(六)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在限定时间内对于审计发现给予答复及反馈,对于经确认的审计发现,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在限定时间内制定整改计划,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定期提交整改计划的实施情况;
(七)向董事会内控与审计委员会、管理层汇报重大审计事项,提出处理和处罚等审计建议;
(八)直管企业内部审计结果和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在向本级董事会、管理层报告的同时,应及时向上一级单位的内部审计部门报告;
(九)将审计结果、审计评价情况提供相关职能部门,作为对直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的重要参考;
(十)对设立审计部门的直管企业部门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提出审核意见。
第四章 内部审计业务类型和程序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业务类型一般包括经济责任审计、常规审计、专项审计、审计调研等。
(一)经济责任审计,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根据组织或人事部门的委托审计建议,对主要负责人开展的,针对其任职期间的经营管理、内控合规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职责履行情况的检查、鉴证和总体评价。经济责任审计包括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二)常规审计,是对机构开展的,以财务收支审计为基础,以内部控制审计为重点,特别关注公司重大决策、经营管理中的合规和风险问题的检查与评价活动。
(三)专项审计,是对经济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某一事项、某一环节进行的专门检查与评价活动。
(四)审计调研,是对特定事项进行的专门调查活动。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对控股公司所属直管企业实行审计全覆盖,做到应审尽审、凡审必严。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工作坚持风险导向,综合考虑审计资源配置,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由董事会内控与审计委员会批准。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遇重大调整,应报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党委会审议,董事会内控与审计委员会批准。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选派合格、胜任的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编制审计项目实施方案,开展审前调研和非现场分析,在实施审计前下达审计通知书。特殊情况下,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下达。
第十八条 实施审计项目时,内部审计人员应按照审计实施方案和相关业务规范,收集审计证据,撰写审计工作底稿、事实确认书等审计记录。
在审计过程中,内部审计人员应做好与被审计单位的沟通与交流。建立异议解决机制,对被审计单位提出异议的审计结论,应及时进行沟通确认,将沟通结果和审计结论归档保存。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应出具事实确认书,经被审计单位确认后,及时完成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客观、完整、清晰,具有建设性并体现重要性原则,内容包括审计依据、审计范围、审计发现、审计评价、审计建议等。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建立审计报告审核审理机制,对审计报告进行审议,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个人)意见并对反馈意见采纳情况进行审议,过程中做好原因解释,及时完成审计报告,并将经审定的审计报告印发被审计单位。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和移交内部审计档案资料。内部审计档案的查阅应履行批准程序。
第五章 内部审计管理和质量控制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加强对直管企业的审计统筹管理,审核设立审计部门的直管企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指导审计工作开展。根据内部审计项目需要,
在不违反独立性、客观性的前提下,向其他部门或直管企业调用内部审计项目所需的人员或其他资源。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结合工作实际,推进审计制度建设工作,提高审计制度的整体性、规范性、衔接性。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加强审计机构质量控制和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并对审计工作开展质量评估。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加强信息科技技术在审计工作中的运用,不断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不得将内部审计职能外包,可将有限、特定内部审计事项外包给第三方,以缓解内部审计资源压力,但承担外包审计事项监督指导与审核职责。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工作接受董事会内控与审计委员会的监督及评估,应积极参加学术研究、理论研讨和业务培训等活动。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八条 控股公司应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长效机制,压实被审计单位主体责任、职能部门监督管理责任、法律合规部门牵头督导责任、内部审计部门检查评价责任,推动审计整改落实到位。
第二十九条 控股公司及各级企业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加强与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组织人事、财务管理、风险管理、内控合规等监督部门贯通协同,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同时,加强与外部审计的信息交流与沟通。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应作为考核、任免和奖惩干部的重要参考。
第三十二条 审计发现违纪违法违规线索应移交纪检监察等部门,由其核查后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考核与问责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