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联重科: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公告时间:2025-10-30 17:11:59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发展需
要,优化董事会人员组成,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及其它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本细则将不时随着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修改而进行修订,若本细则的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生冲突,应优先适用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非执行董事应
当过半数。公司应委任至少一名不同性别的董事加入提名委员会。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非执行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席﹙召集人﹚一名,由独立非执行董事委员担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席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
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  至少每年检讨董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架构、人数及组成(包
括技能、知识及经验方面),协助董事会编制董事会技能表,并就任何为配合公司的公司策略而拟对董事会作出的变动提出建议;
    (三) 评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
    (四)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并挑选提名有关人
士出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就此向董事会提供意见;
    (五) 对董事候选人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 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它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七)  就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委任或重新委任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尤其是董事会主席及首席执行官)继任计划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八) 支持公司定期评估董事会的表现;及
    (九) 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宜。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
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
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
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人选;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
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它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需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会员,
会议由主席主持,主席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它一名委员﹙独立非执行董事﹚主持。
HOK-#4468241-v4                          3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最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
可以现场会议或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
意见,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
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除有关法
律、法规及/或监管机构另外规定外,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HOK-#4468241-v4                          4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025 年度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
通过,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香港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香港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修改权和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三十日
HOK-#4468241-v4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