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查股网 > 最新消息
股票行情消息查询:

中联重科: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

公告时间:2025-10-30 17:11:59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规则》(下称“《香港上市规则》”)及其它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对公司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聘承办公司审计义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根据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交易所规定需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54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公司上市地上市规则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程、股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及公司上市地上市规则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公司上市地上市规则另有规定外,股东会的上述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会计年度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章程》第56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在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股东会应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及视情况提供征集投票权、通讯表决或其他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
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应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网络投票系统参与投票,其身份由该等系统以其认可的方式确认。以通信方式参与投票的股东,应在股东会召开当日下午三时之前将对股东会审议事项的意见(须签名及时间)、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签名并注明为该次股东会专用)、股东账户卡复印件(签名并注明为该次股东会专用)以特快专递的方式送达会议通知指定的机构或联系人。材料不全,视为无效投票。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
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七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会或者类别股东会议,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或类别股东会议,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类别股东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类别股东会议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通知发出后,董事会不得再提出新的提案,未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也不得再对股东会召开的时间进行变更或推迟。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类别股东会议,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或类别股东会议,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或类别股东会议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发出召开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内容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提案内容不得增加新的内容,否则提议股东应按上述程序重新向董事会提出召开股东会的请求;
(二)会议地点应当为《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新的提案,公司应当在将提案中属于股东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列入该次会议的议程。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第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合理设置股东会提案,保证同一事项的提案表决结果是明确的。除采用累积投票制以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股东会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按照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或者其代理人不得对同一事项的不同提案同时投同意票。
在一次股东会上表决的提案中,一项提案生效是其他提案生效的前提的,召集人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披露,并就作为前提的提案表决通过是后续提案表决结果生效的前提进行特别提示。
提案人应当在提案函等载有提案内容的文件中明确说明提案间的关系,并明确相关提案是否提交同一次股东会表决,并就表决方式
的选取原因及合法合规性进行说明。
第十六条 股东提出股东会临时提案的,不得存在下列任一情形:(一)提出提案的股东不符合持股比例等主体资格要求;(二)超出提案规定时限;(三)提案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四)提案没有明确议题或具体决议事项;(五)提案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本所有关规定;(六)提案内容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应当向召集人提供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证明文件。股东通过委托方式联合提出提案的,委托股东应当向被委托股东出具书面授权文件。
临时提案不存在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召集人不得拒绝将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召集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具体内容。
召集人认定临时提案存在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进而认定股东会不得对该临时提案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的,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公告相关股东临时提案的内容,并说明做出前述认定的依据及合法合规性,同时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公告。
第十七条 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股东提出临时提案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召集人根据规定需对提案披露内容进行补充或更正的,不得实质
性修改提案,相关补充或更正公告应当在股东会网络投票开始前发布,与股东会决议同时披露的法律意见书中应当包含律师对提案披露内容的补充、更正是否构成提案实质性修改出具的明确意见。对提案进行实质性修改的,有关变更应当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八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二十一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的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在册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如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九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五)公司股票上市地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规定须予披露的其他信息。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

中联重科000157相关个股

天天查股:股票行情消息 实时DDX在线 资金流向 千股千评 业绩报告 十大股东 最新消息 超赢数据 大小非解禁 停牌复牌 股票分红查询 股票评级报告
广告客服:315126368   843010021
天天查股网免费查股,本站内容与数据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沪ICP备15043930号-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