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茂股份: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2025年10月)
公告时间:2025-10-30 17:04:27
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完善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机制,强化内部控制建设,夯实信息披露编制工作的基础,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对年度财务报告的编制、审核等过程的管理和监控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六十日内,公司应向审计委员会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第四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年度审计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包括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初稿。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在年度审计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并就审核的情况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与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计划,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间内提交审计报告;在年审会计师进场后应加强与其的沟通。
第七条 公司应在年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报之前,安排审计委员会与年审会计师的见面会,就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重要事项进行充分沟通,见面会应当有书面记录和当事人签字。
第八条 在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前,审计委员应对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表决,并将形成的决议提交董事会审核。审计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提交年审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
第九条 年报审计期间,公司如果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提交下年度续聘或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审计委员会应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业务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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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核查。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形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会审议。
上述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在股东会决议披露后报告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审计费用的合理性进行讨论,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对获知的与公司年度审计相关的重要信息在对外正式披
露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审计委员会做好年报审计的组织协调工作,为其履行职责创造有利的条件。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五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