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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夫股份: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10-30 16:58:39

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尤夫股份 公告编号:2025-045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9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25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监事会将停止履职,监事自动解任,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同时《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则中的相关条款亦作出相应修订,主要修订情况如下: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制订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
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
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
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
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
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
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 第九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 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 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 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
等权利。 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相同价额。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985,432,777股,公 第十九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985,432,777 股。 985,432,777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985,432,777 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母公司的股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 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 除外。
人提供任何资助。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
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
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
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
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批准的其他方式。 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用于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
(三)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的。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第二十四条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时,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时,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 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经三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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