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河股份:沙河股份董事会授权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公告时间:2025-10-30 16:40:07
		
		
            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授权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建设规范,进一步完善公司科学规范的决策机制,提高经营决策效率,增强企业改革发展活力,保障股东、公司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本制度所称授权,指董事会在一定条件和范围内,将《公司章程》所赋予的职权授予董事长、总经理或其他符合法律、监管规定的授权对象行使。本制度所称行权,指董事长、总经理或其他符合法律、监管规定的授权对象按照董事会的要求依法行使被委托职权的行为。
                      第二章 授权原则
  第三条 授权管理的原则是:
  (一) 审慎原则:授权应当坚持依法合规、权责对等、风险可控等基本原则,实现规范授权、科学授权、适度授权。
  (二)范围限定原则:授权应当严格限定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不得超越董事会的授权范围。董事会不得将法定董事会行使的职权授权经理层决策。
  (三) 适用原则:应当坚持授权与责任相匹配原则,选择合适的授权对象进行授权。授权对象应当具备行使授权所需的专业、经验、能力素质和支撑资源。
  (四)适时调整原则:授权权限在授权有效期限内保持相对稳定,并根据内外部因素的变化情况和经营管理工作的需要,适时调整授权权限。
  (五) 有效监控原则:在授权执行过程中,要切实落实董事会授权责任,坚持授权不免责,加强监督检查。
  (六) 质量与效率原则:授权应当结合实际,按照决策质量和效率相统一的原则,根据经营管理状况、资产负债规模与资产质量、业务负荷程度、风险控制能力等,科学论证、合理确定授权决策事项及权限划分标准。
                      第三章 授权范围
  第四条 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章程和有关规定,将部分职权授予董事长、总经理或其他符合法律、监管规定的授权对象行使。公司中非由董事组成的综合性议事机构、有关职能部门等机构,不属于法定的公司治理主体,不得承接董事会授权。经过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对象批准的决策事项,可授权董事或其他人员代表公司签署相关文件。
  第五条 董事会行使的法定职权、需提请股东会决定的事项等不可授权。
                      第四章 权限条件
  第六条 董事会授权的权限应当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严格遵守董事会授权事项的制度和规章。在符合授权的条件和范围内,董事会可将《公司章程》所赋予的职权授予董事长、总经理或其他符合法律、监管规定的授权对象行使。
                      第五章 授权责任
  第七条 授权对象应当本着维护股东和公司合法权益的原则,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作出决定,忠实勤勉履职,坚决杜绝越权行事。授权对象作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决定,或未行使、未正确行使授权导致决策失误等其他追责情形,致使严重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授权程序
  第八条 董事会根据授权制度制订或修订授权方案,明确授权目的、授权对象、权限标准、具体事项、行权要求、授权期限、变更条件等授权具体内容和操作性要求。授权方案可由董事会拟订或以董事会议案形式提出,经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和经其他规定的审议程序同意后,由董事会决定。
  第九条 在特殊情况下,董事会认为需临时性授权的,应当以董事会决议、授权委托书等书面形式,明确授权背景、授权对象、授权事项、行权条件、终止期限等具体要求。
                      第七章 管理机制
  第十条 对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决策事项,董事长一般应当召开专题会议,集体研究讨论,与议题相关的经理层成员应当参加或者列席会议;对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策事项,一般采取办公会等会议形式研究讨论。董事长、总经理在决策董事会授权决策事项时需要本人回避表决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 授权事项决策后,由授权对象、涉及的部门或相关单位负责组织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单位和人员应当勤勉尽责、认真执行。对于临时性授权事项、专项授权事项,应当根据授权有关要求向董事会报告执行进展情况。执行完成后,授权对象根据授权要求,将执行整体情况和结果形成书面材料,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 董事会可以根据需要对授权决策方案进行变更。发生以下情况,董事会应当及时进行研判,必要时可对有关授权进行调整或撤销:
  (一) 授权事项决策质量较差,经营管理水平降低或经营状况恶化,风险控制能力显著减弱;
  (二) 授权制度执行较差,发生重大越权行为或造成重大经营风险或损失;
  (三) 现行授权方案存在行权障碍,严重影响决策效率;
  (四) 授权对象或人员发生调整;
  (五) 董事会认为应当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董事会按照授权管理制度,对授权实施情况履行监督、检查职能。
  第十四条 被授权对象应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自觉接受董事会的监督、检查。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