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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出版:山东出版筹资管理办法

公告时间:2025-10-30 16:18:3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筹资管理,降低筹资成本,控制筹资风险,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山东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全资子(分)公司、控股子公司[所属全资子(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参股公司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筹资,主要是指债务性筹资,是公司为了满足生产经营发展需要,通过发行债券或向金融机构借款等形式筹措资金的活动。
子公司的筹资业务纳入公司统筹规划、统一管理。
第四条 筹资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1.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2.统筹安排,合理规划,规模适中;
3.充分利用各级政府及行业优惠政策,积极争取低成本筹资,如专项资金补贴、无息或贴息贷款等;
4.适度负债,兼顾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确保公司长期稳定发展。

第二章 岗位分工与授权批准
第五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和股东会为筹资业
务的决策机构,按职责权限审批筹资事项。
第六条 公司资产财务部(以下简称“资产财务部”)是
债务性筹资的承办部门,主要承担以下责任:
1.每年底编制下一年度资金筹集计划,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对公司整体筹资规模和筹资方式做出计划安排;
2.统筹规划公司及子公司(“公司及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公司”)的筹资计划额度,制定筹资方案,对筹资时机、筹资成本、潜在风险和应对措施进行预计和安排,并就涉及提供担保的筹资业务(如:流动资金贷款、承兑汇票、开立信用证及其他需要开具保函提供信用担保的业务)做出特别说明,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后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3.按照批准的筹资方案组织实施筹资工作;
4.组织与审核各公司筹资申报资料;
5.管理并指导各公司筹资业务的具体实施。
第七条 子公司财务部门年初编制本公司的筹资计划,
包括筹资目的、规模、业务类型(信用证、承兑汇票、流动资金贷款等),提供财务状况、财务分析等详细资料,经集体研究通过后,报资产财务部统筹安排。
第八条 各公司财务部门按照公司统一规划,办理相关
筹资手续,并监督资金的到位和使用。
第九条 公司发行债券由公司证券法律部(以下简称“证
券法律部”)和资产财务部共同提出债券发行方案,经董事会、
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取得有关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后,证券法律部、资产财务部共同组织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债券发行工作。
第十条 证券法律部负责对筹资方案的合法性、合同或
协议的规范性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负责办理筹资业务的人员应当熟悉法律、证
券、金融、会计等相关专业知识,具备必要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十二条 公司筹资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指
导和风险评估。
第十三条 公司在本年度计划内的借贷筹资,应按照以下审批权限审批:
1.公司年度内融资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 5%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总经理批准;超过 5%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批;
2.子公司申请流动资金借款,实行公司内部资金调剂,以内部委托贷款方式办理借款手续。所有内部委托贷款业务均报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总经理批准。
第十四条 各公司财务部门应指定专人建立信贷资金台账,详细记录信贷资金的筹集、运用和本息归还情况,并及时办理到期还款、续借申报手续,避免发生罚息、拖欠利息和延误还款情况。
第十五条 各公司如需提前归还借款,由财务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司负责人批准后,办理还款手续。

第十六条 各公司年度计划外增加筹资额度或变更筹资计划的,应及时提出需求,提供筹资相关的信息资料,按规定权限申报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筹资的监督
第十七条 公司筹资应当按批准的筹资方案,与筹资对象及相关的中介机构订立筹资合同或协议,重大筹资合同或协议应当征询法律顾问或专家的意见。
第十八条 筹措资金到位后,必须对筹措资金的使用全程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
1.筹措资金要严格按筹资计划拟定的用途使用,若因市场环境变化等确需改变资金用途的,应按原审批权限重新履行审批程序。
2.各公司的资金支付行为必须严格执行资金管理的审核批准程序,确保筹措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防止筹措资金被浪费、挤占、挪用。
第十九条 各公司财务部门应按照有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加强对筹资业务的会计核算和监督。
第二十条 发生借款或债券逾期不能归还的情况时,各公司财务部门应提前做出分析,报告原因,必要时提请各公司负责人关注资金状况,并及时与债权人协商,通报有关情况,履行相应审批程序,申请展期。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筹资方案的合法性、风险效益情况、执行过程和管理使用情况、相关合同、协议等文件的保管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本办法的修改,由董事会提出修改方案,提请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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