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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出版:山东出版出资企业收益分配管理办法

公告时间:2025-10-30 16:18:31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股份公司”)对下属出资企业收益的管理,规范出资企业收益分配行为,落实股份公司作为出资人的收益权,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股份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出资企业”是指股份公司或其下
属公司出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合营公司、联营公司以及参股公司。
本办法所指的“出资企业收益分配管理”是指股份公司或其下属公司以出资人的身份依法取得投资收益,决定或参与出资企业的收益分配决策,并依据最终的收益分配决议进行相关的财务处理。
第三条 股份公司资产财务部负责出资企业收益分配事
务的综合协调和管理,并按照部门职责做好财务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出资企业收益分配管理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股份公司或其下属公司依据《公司法》、出资企业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法行使对出资企业的收益权,出资企业依法履行决策程序,确保规范运作。
(二)保障性原则:对出资企业的收益分配应以维护股
东利益最大化为目标,能够保障股份公司向所有股东实施分红、送股、转增股本等形式的收益分配,同时还应满足股份公司战略发展的需要。
(三)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兼顾原则:因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出资企业可适当留存部分收益,以保障出资企业的经营发展,做到股份公司的整体利益与出资企业发展局部利益的兼顾。
第五条 股份公司对出资企业的收益分配,原则上采取
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对出资企业的收益的分配方案,按出资企业组织形式和持股比例分别确定。
(一)股份公司或其下属公司出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的收益分配,根据股份公司作出的股东决定确定的分配比例进行利润分配。
(二)股份公司或下属公司出资设立的控股、合营、联营及参股公司的收益分配,以股份公司派到出资企业的股东代表、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依照职责积极行使出资收益权或监督管理权,督促协调出资企业及时形成收益分配决议并足额支付分配收益,充分体现出资人收益分配的意愿。派出人员在获悉出资企业依法召开决定收益分配的股东会、董事会后,应提前 5 日将会议议案和相关材料报出资人,征询出资人的意见,按照出资人的意见进行表决,并在出资企业做出收益分配决议后 2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会议决议抄送至股份公司资产财务部备案。
第六条 股份公司的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自每一
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做出收益分配决议,并自该决议做出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实施完毕。
第七条 本办法自股份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正式生效、实施,修改亦同。
第八条 本办法由股份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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