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风新材: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10-30 16:11:23
安徽国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徽国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或“本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行为,确保公平信息披露,避免内幕交易,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各部门、分公司、全资及
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相关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
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数据、正在策划或需要报批的重大事项等。
第四条 公司对外信息报送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公司董事会是
信息对外报送的最高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对外报送的监管工作,公司证券部门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对外报送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各归口单位或相关人员应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对外报送程序。
第二章 对外信息报送的管理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内控制度
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等信息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
报告、临时报告编制以及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在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及相关重大事项信息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 调研、座谈、接受媒体采访等外部报送方式。
第七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
单位提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对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出的报送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第八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需要向政府部门等特定外部信息使
用人提供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含经营财务数据等)的,应当将所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并及时将上述信息报备公司证券部门。具体依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
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并将外部单位和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具体依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定期报告
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向外部信
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不得多于业绩快报披露内容。
第十一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
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已经披露该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及其工作人
员应严格执行本制度,并应当要求和督促外部单位或个人对其内部传递的文件、资料、报告等材料中涉及的其所知悉的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严格限制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十三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其内部传播的文件、资料、报告等
材料中涉及所知悉的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限制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三章 责任追究机制及处理措施
第十四条 公司及各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当
督促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亦应在知悉后的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应严格执行本制度的相关条
款,同时督促外部单位或个人遵守本制度的相关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知悉的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公司应立即将相关材料报送证券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