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投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10-29 19:52:25
		
		
          现代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现代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证券
监管部门规定要求应予披露的,已经或可能对公司债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敏感信息
或其他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程序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以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公司相关制度。
    第五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
以自愿披 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依法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组织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内容通报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
    第七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
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交易商协会认可的渠道上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以及交易商协会认可的
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的摘要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八条 持股达到规定比例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收购
人、交易对方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并配合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控制权变更、权益变动、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关联关系及其变化等重大事项,答复上市公司的问询,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
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条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
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十二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的格式及编制,应按中国
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
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五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
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 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本条款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七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
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
见的,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条 公司按照深交所的规定发布公司可持续发展报
告。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交易”事项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
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一)购买资产;
    (二)出售资产;
    (三)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四)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签订许可协议;
    (十二)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三)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十二条 除提供担保和财务资助需及时对外披露外,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二十三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深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四)深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提供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