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大集团: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工作规程(2025年修订)
公告时间:2025-10-29 18:11:16
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工作规程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提高公司发展规划及重大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实现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投资管理部负责战略决策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交详实的可行性报告及相关资料。
第十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根据投资管理部提供的可行性报告和资料召开会议,并将会议结果形成提案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会议由战略决策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免于按照前述规定的通知时限执行,但需全体委员一致同意。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一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书面投票表决;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投资管理部人员可列席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战略决策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六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规程的规定。
第十七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规程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规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规程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