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杰股份:《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公告时间:2025-10-29 16:51:56
		
		
                    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
      期安排》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条款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将《公司章程》中有关“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订为“股东会”,部分条款因不涉及实质性内容的非重要修订,如
  1  条款编号变化、援引条款序号的相应调整等,未在表格中对比列示。
      除前述调整外,《公司章程》的其余修订内容如下:
      第一条  为维护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第一条  为维护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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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                                      第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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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资本:人民币 13,893.5656 万元                  注册资本:人民币 16,030.2593 万元
      第五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
                                                          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
                                                          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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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
                                                          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
                                                          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
                                                          偿。
      第七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  第七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
      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  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审计委员、高
  5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审计委员、高级管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高  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级管理人员。                                      审计委员、高级管理人员。
 6    第十二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3,893.5656 万股。        第十二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6,030.2593 万股。
  7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
    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  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
    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  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的金额。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的金额。
    第十六条 公司或公司的分、子公司不能以赠与、垫资、 第十六条 公司或公司的分、子公司不能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  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
    人提供任何资助。                                  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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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
                                                        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
    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并经国家有关主管机构  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批准,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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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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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                                              式进行。
    ……                                              ……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
    议。                                              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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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
    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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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  第二十七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
    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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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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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
    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 第二十九条 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
15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  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
    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